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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机动车的贬值损失应予以赔偿吗?

交通事故中机动车的贬值损失应予以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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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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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车辆的贬值损失应纳入赔偿的范围。车辆因交通事故受到损害,虽然已经得到修复,但是车辆的使用寿命、安全性能、舒适性、驾驶性能肯定降低,且在汽车交易市场上对于发生过交通事故的车辆,显然估价比原先无事故的车辆要低,损失是客观存在的,这一价值的差额应该属于民法的损失范畴,受害人的权益应该得到救济。
     首先,机动车受损,修理只是其功能性回复的一种手段,或者其使用价值的恢复手段。但是,作为一个物,其市场价值直接关系到所有权的处分权能的实现,因此,市场价值的减少当然会造成其所有权的受损。
  而损害赔偿的最高指导原则就是填补损害,就是使受害人能够再处于如同侵权行为未发生时的状态。     其次,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车辆贬值损失的赔偿虽尚无明文规定,但并非完全否认车辆贬值损失。
  从民法理论上讲,受害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是合理、合法的。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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