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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有什么规定?

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有什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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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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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了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加强和创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的居住管理、权益保障和公共服务,适用本办法。
     外国人、无国籍人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的居住登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跨县(市、区)居住3日以上的人员。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具体确定纳入服务管理的流动人口范围。   第四条 流动人口服务管理遵循公平对待、便捷服务、合理引导、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建立健全覆盖流动人口的管理、权益保障和公共服务体系,将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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