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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离婚案件如何聘请律师?

涉外离婚案件如何聘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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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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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婚案件本就是可大可小的法律事件,抛开法律来谈人情,原本是一对亲密无间的人,却要面对难堪的分离。就法律上来说,既然缘分已尽,不如理智地做下来和平地分手,好聚好散。但人一旦走到这一步,其实很难做到好聚好散,法庭上碰面本来就是在所难免的。
  随着我国同国外交往越发密切,以及本国居民出国的人越来越多,不可避免地出现一些现象,如一些中国人在同外国友人的交往中产生了感情,然后结婚,婚后感情不和,又走上了离婚的道路。  或者是国内的夫妻双方因一方离开本国到国外定居或者经商学习,日久情疏,最终难免走上离婚的道路。
  同国内离婚案件类似,一般离婚方式有协议离婚或者诉讼离婚。协议离婚如果双方都同意离婚,对财产的分割都达成一致的条件下,直接签署离婚协议书即可。诉讼离婚如果是双方在国外办理的,判决须中国法院承认。
    如果在中国诉讼,国外的一方寄交的诉讼文书须经驻地国或当地的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司法机关认可的其他机构出具的证明,人民法院才能受理和审理。当事人夫妻双方如果能协商离婚,包括对子女、财产、债务均能达成协议的,则可选择诉讼调解离婚或登记离婚。
  如果是在国内,夫妻双方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就可以办理离婚手续,但是如果是涉外离婚,则必须同时应考虑到各个国家或地区是否设立登记离婚制度,即行政离婚制度。  有的国家只能通过诉讼离婚,如德国、英国、法国、荷兰。
  有的国家或地区兼用采诉讼离婚与行政登记离婚,如日本、葡萄牙,罗马尼亚、古巴、海地、墨西哥等。即便在某些国家地区中允许采用行政程序登记离婚的,也有一定的限制条件。在《婚姻登记条例》实施前,我国公民与外国人离婚是不能通过登记离婚,必须经法院调解或判决。
    鉴于有些国家不承认离婚调解书,以调解结案的当事人可以要求法院以判决的形式离婚。《上海市涉外婚姻管理暂行规定》(中国唯一涉外离婚的地方性规章)中规定:“中国公民同外国人之间的婚姻,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或者一方当事人要求离婚,应当依法到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这种法律的复杂性就要求当事人应该将离婚案件交由律师来处理将更为妥当。  这同时也要求涉外离婚案件的律师既要有很好的法律专业素质,还要求对其他各国的婚姻法及一些非法律强制性习俗要有相当的了解。
  无论是诉讼离婚还是协商离婚,在双方确定婚姻关系结束后,都需要办理离婚手续。那么涉外婚姻应该如何办理离婚手续。在涉外婚姻离婚中,可以分为两种情况来办理。  如果是协议离婚的情况下,又是选择地在中国,中国人需提供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本人的结婚证以及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从程序来看,协议离婚确实相对会简单点,但是如果涉及到一些当事人不是很熟悉国外的情况下,还是应该聘请一名律师作为法律顾问来协助自己处理相关事项。
    比如说,由于法院办理涉外离婚一般均要收费,我国法院的收费与国内离婚案件收费相同均为夫妻财产的1%。这表明当事人采用诉讼离婚,增加离婚成本。而选择登记离婚的,可以降低离婚成本。
  一般而言,采用登记方式,当事人需亲自到场才能办理协议离婚。当事人不到场而委托别人可以通过协议登记离婚的,只能是双方均在国外的留学生或在国外工作的,或夫妻双方均居住在国外的华侨(只有在居住地机关不予受理其离婚的情况下),才可以委托律师在其原地办理登记离婚。
    对于这些的了解,有助于当事人能够心平气和地坐下来解决问题事项,避免不必要的麻烦。但是,如果双方采用的是诉讼离婚方式,很多事情将会变得更加复杂Z化。诉讼离婚是指双方在无法协商的情形下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离婚诉讼申请,由法院进行审理协调双方进行离婚处理9一般来说,双方选择诉讼离婚的,一般是因为感情破裂,或者对财产的划分存在难以协商的争议。
    但就涉外离婚案件来说,还存在一些特殊情况,比如一方因故(如在国外等)不能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的。双方要诉讼离婚的,双方任何一方均可向国内一方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通过法院判决解除双方婚姻系。
  在涉外离婚案件中,无论是双方自愿离婚还是一方要求离婚,一般最好是通过诉讼程序由我国法院作出判决的方式离婚。  这是因为,有些国家只承认法院判决的离婚。在双方达成一致的情况下,有些法院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为双方办妥离婚手续。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于不在我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即与外国人离婚,可向本人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如果由中国人民法院受理,则适用中国法律。境外一方所寄交的诉讼文书须经驻在国或当地的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司法机关认可的其他机构出具的证明,人民法院才能受理和审理。但如果涉夕卜婚姻如国内婚姻对管辖地规定一般简单,则相对对律师的要求就不用那么高。
    就事实来看,虽然我们国家对此有相关规定,但不能否定,涉外离婚涉及到国家的公共秩序和本国公民的切身利益,世界各国常以当事人的住所、居所、国籍作为涉外离婚管辖的依据。以当事人的住所,居所为依据的,如英、美、瑞典等国家;以当事人的国籍为依据的,如法国、德国等国家。
  有些地方管辖非常宽松,如美国的阿拉斯加州,无论你是哪国公民,只要在该州住上六个星期,该州就有管辖权。  受理法院准据法的制度及内国法制度的不同,直接影响当事人的权益,最为明显的是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制度规定的不同。
  英国和澳大利亚等英美法系国家实行夫妻分别财产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各自所得的财产也归各自所有。特别美国的情况比较特殊。它是一个这两种制度并存的国家。亚利桑那、加利福尼亚、爱达荷、路易斯安那,内华达、新墨西哥、得克萨斯、华盛顿和威斯康星等实行夫妻共有财产制。
    其余一些州及哥伦比亚特区和维尔京群岛实行夫妻分别财产制。这些复杂的情况要求律师对各国就离婚案件的管辖权及财产分割方式有相当的了解,才能做出对当事人最有利的辩护。我们也应该看到,在以下几种情况下,我国法院对涉外离婚案件也用管辖权。
  一是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不予受理,可由婚姻缔结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是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不予受理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是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可向人民法院起诉的。  四是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婚姻缔结地人民法院管辖。
   '涉外离婚案件的复杂性不但体现在管辖权上,同时也因当事人的相互关系所处的地理位置不同也会有所不同。比如说案例中所提到的,夫妻一方在国内、一方在国外的情形下,应当如何走哪些程序,又如何聘请代理律师呢?在国外的一方当事人无论是作为原告还是被告,一般都不专程赶到国内参加诉讼,大多委托代理人律师代为离婚诉讼。
    委托代理人必须提交当事人本人书写的授权委托书。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从我国领域外寄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
  所以,在立案、审理时都应对授权委托书的合法性进行细致审查。  需要注意的是,涉外婚姻离婚诉讼案件中在国外的一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可以是特别授权代理。庭审时,普通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即使委托了代理人,一般仍应到庭参加诉讼;而涉外离婚案件中在国外的当事人如已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其本人可以不到庭。
  在国外一方的当事人如果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必须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只能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律师。  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我国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
  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我国人民法院有权受理。公民双方在国外都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在海外结婚并定居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受理。
  关于离婚适用法律的问题。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中国公民同外国人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根据这一规定,我国公民和外国人在我国申请离婚,应按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办理;由外国法院受理的我国公民和外国人的离婚案件,按外国的法律规定办理。
  在确定有代理人代为处理离婚案件后,涉外离婚案件法律又该如何判决呢?如果是处于国内原告一方提出离婚请求时/当出现国外被告一方不同意离婚时,是判决准予离婚还是不准予离婚呢?除非提出离婚的原告当事人存在《婚姻法》规定的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过错情形外,法院都会准予原告的离婚请求。
    因为分别生活在两国的婚姻当事人即使只有一方提出离婚,往往是由于长期分居缺乏感情交流和共同生活以及出国后一方的境遇、生活、工作环境有了巨大的变化所致。如果地域的距离无法拉近,国与国的差距无法消除,在国内的一方又无法共同赴外,离婚将成为必然。
  法院早日判决准予离婚,将减少双方当事人的讼累和精神痛苦,也是给予公民更大的婚姻自由。  离婚的时候,争议最多的地方肯定涉及到财产的分配。关于财产的审理,在审判实践中,存在对于国外一方当事人的财产无法审查的问题,容易导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不公正。
  在国内的当事人确实难以了解并提供在国外配偶的财产情况。即使申请法院调查,目前法院直接到国外去调查取证也并不可行。  在国外的当事人一般不可能亲自回国出庭,绝大多数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而委托代理人则必须提交当事人本人书写的授权委托书,并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法院可要求该当事人在认证授权委托书的同时,向使领馆出具可靠的资产证明,并由使领馆审核。
    可以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外国当地法院代为调查国外当事人的财产状况。随着我国加人世贸组织,与外国法院互相委托调查的司法协助不仅更具操作性,而且相信将来会越来越频繁。
  在查明财产的情况下,此类离婚案件中财产的分割也与普通离婚案件有所不同。  法官应当考虑双方当事人分居在国内外的实际情况,按照各自生活、工作的需要,合理分割,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多得财产的一方应补偿另一方。
  在夫妻共同房屋等不动产的处理上,一般应归并给在所在国的一方当事人所有。总的来说,涉外婚姻离婚诉讼程序中,关于一方在国内、一方在国外的如何处理的问题应当参考下面来执行。  中国公民在国外未定居,其配偶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都由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如果一方不能回国,那么无论双方同意离婚与否,都必须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在国外的一方可以委托其在中国的律师代理出庭应诉,但必须提供完整的符合法律规范要求的相关书面材料。  这些书面材料包括授权委托书、离婚意见书、当事人身份的有效证明等,授权委托书和离婚意见书须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我驻外使领馆认证,亦可由我驻外使领馆直接公证。
  离婚意见书包括同意离婚或不同意离婚的书面意见,关于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的书面处理意见。材料公证后交由国内一方的代理律师,委托人律师证可代表委托人出庭应诉,发表法律意见,参加法庭辩论,领取法律诉讼文书。
    在离婚案件中,除了对财产的争夺外,还会更多地涉及到孩子的抚养权。此类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分居在国内和国外,子女有可能在国内,也可能在国外,为了有利于子女的生活和正常学习,以及考虑执行的实际可能性,子女一般由与子女实际生活的一方抚养为妥。
  但是如果该当事人存在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过错情形的则除外。  如果子女已年满十周岁,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为宜。同时,不同的国家的判决也会有所不同。
  大陆法系国家更多会考虑的是乏力要求,一般根据相关法律条文的规范来进行判决。而英美是判例案国度,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会比较大,这就要求律师既要有很好的专业素质,还要有很优秀的演说能力,能够感染到法官及陪审团人员,以保证能争取到孩子留在自己身边。
    在涉外离婚诉讼中,还涉及到一个法律文书如何M达的问题。首先我们要确定的是,法院审理案件的时间是怎么规定的?在国内的当事人向不在我国领域内的当事人提出离婚诉讼,且在国外的当事人下落不明或法院无法向其送达诉讼文书时,也可以公告送达。
  与普通离婚案件不同的是:涉外离婚案件公告送达的期间为六个月,而普通离婚案件的公告送达的期间为六十天。  此外,答辩期和上诉期等规定也不同:如被告在国外的,答辩期为三十天,即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三十日内提出答辩状;而普通离婚案件的被告答辩期,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为十五天。
  上诉期也不同:在国外的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有权在判决书、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上诉,被上诉人在收到上诉状副本后,应当在三十日内提出答辩状;而普通离婚中,当事人不服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上诉,被上诉人在收到上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
    虽然也有相关的规定,但是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烦,有必要让律师来协助自己完成最后的文书送达的工作。涉外婚姻离婚过程中,在国外的一方如何委托律师?以及能不能聘请外国律师来处理当事人的离婚案件呢?涉外婚姻离婚诉讼案件中的一方或双方,可以在不回国的情况下,委托律师代为办理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必须向法院出具委托书和意见书,委托书和意见书须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我驻外使领馆认证/亦可由我驻外使领馆直接公证。
    意见书包括同意离婚或不同意离婚的书面意见,要求离婚或同意离婚的,还要出具公证后的对有关财产的分割、子女扶养等的书面处理意见。对于在国外的一方,通常通过以下途径和程序委托律师:1。
  通过邮件,确定委托关系。2。指导委托人支付相关费用,后起草诉讼所需法律文书,通过邮件提交委托人。  3。指导委托人在境外办理公证、认证及证据收集和公证、认证等,并提交给律师。
  4。律师收到文件后开始代理工作,并在结案后,将相关法律文书交付境外委托人。 ,实践中,对于境外一方当事人属于被告的情形下应当提交书面的离婚意见书无任何异议,而认为原告无需提交_婚意见书,总的来说,境外当事人不论原被告,均应当提交书面意见。
    涉外婚姻离婚过程中,需要委托国内律师代理案件的,需要委托授权,在具体的授权权限方面,建议应当特别授权。这样的话,在国外一方不能回国,不方便处理案件时,国内律师可以根据特别授权进行离婚诉讼。
  在涉婚姻离婚诉讼案件中,如果当事人的结婚时在国外登记注册的,那么,当事人的结婚证书需要进行公证和认证;如果其本人不能来中国进行离婚诉i公,他的身份证件,起诉状和离婚意见书等材料则需要进行公证和认证,或者直接在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进行公证。
    但是,办理公证和认证的时候需要注意:首先,申请委托书公证的当事人必须亲自来总领馆办理。委托事项涉及夫妻双方利益的,必须双方同时到总领馆办理;其次,委托书应用墨水笔书写,字迹必须清楚、工整、不得涂改。
  委托书必须在领事面前签名,填写日期/最后,文书经使领馆公证后,不得任意拆装或涂改。  而针对能不能聘请外国律师这个问题上,答案是非常明确的,不能。在涉外婚姻离婚诉讼中,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必须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律师。
  这是因为,一国的司法制度只能适用本国,不能延伸于国外。律师制度是国家司法制度的组成部分,外国律师参加非本国法院的诉讼活动,关系到一个国家的司法主权问题。  任何一个主权国家是不允许外国律师在本国执行律师职务的,否则,无异于让外国律师干预本国的司法审判。
  另外,当事人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目的在于求得律师提供法律上的帮助。外国律师对法院地国的法律是不熟悉的,委托非法院地国的律师,往往无助于案件的解决。委托中国律师,不排斥外国当事人委托其本国公民或者其他国家的公民作为诉讼代理人,不排斥外国驻华使领馆官员,受本国公民的委托,以个人名义担任该国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也不排斥外国当事人委托中国公民作为诉讼代理人。
    离婚案件看上去非常简单,但其实是非常难解决的法律案件,双方当事人既有情感上难以调和的一面,还有不能避免的财产分配纠纷,特别是涉外离婚案件,特别难以处理。这就要求律师既要有非常好的专业素养,也要能通情达理,能够帮助当事人处理好各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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