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出资企业工作人员在改制过程中
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国家出资企业改制过程中故意通过低估资产、隐瞒债权、虚设债务、虚构产权交易等方式隐匿公司、企业财产,转为本人持有股份的改制后公司、企业所有,应当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贪污数额一般应当以所隐匿财产全额计算。改制后公司、企业仍有国有股份的,按股份比例扣除归于国有的部分。所隐匿财产在改制过程中已为行为人实际控制,或者国家出资企业改制已经完成的,以犯罪既遂处理。上述规定以外的人员实施该款行为的,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上述规定以外的人员与第1款规定的人员共同实施该款行为的,以贪污罪的共犯论处...全部
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国家出资企业改制过程中故意通过低估资产、隐瞒债权、虚设债务、虚构产权交易等方式隐匿公司、企业财产,转为本人持有股份的改制后公司、企业所有,应当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贪污数额一般应当以所隐匿财产全额计算。改制后公司、企业仍有国有股份的,按股份比例扣除归于国有的部分。所隐匿财产在改制过程中已为行为人实际控制,或者国家出资企业改制已经完成的,以犯罪既遂处理。上述规定以外的人员实施该款行为的,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上述规定以外的人员与第1款规定的人员共同实施该款行为的,以贪污罪的共犯论处。
在企业改制过程中未采取低估资产、隐瞒债权、虚设债务、虚构产权交易等方式故意隐匿公司、企业财产的,一般不应当认定为贪污;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或者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犯罪的,依照相应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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