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房子以建成三年,我有三证,可
根据《土地法》的规定,农村宅基地的审批权在县级政府,村里只有上报权,乡政府只有审核权。看一下你的“三证”吧,如果都是经过县政府里批的,有县级政府的公章,那就什么事也没有了。
如果是占用农田耕地建房,属于改变土地使用性质。 须有省政府批准。
见楼主补充后,为消除疑虑,现附相关规定,你自己斟酌:
第三十八条 农村居民建住宅,应当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使用耕地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使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使用土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批准。 农村居民建住宅使用土地,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第四十一条 ...全部
根据《土地法》的规定,农村宅基地的审批权在县级政府,村里只有上报权,乡政府只有审核权。看一下你的“三证”吧,如果都是经过县政府里批的,有县级政府的公章,那就什么事也没有了。
如果是占用农田耕地建房,属于改变土地使用性质。
须有省政府批准。
见楼主补充后,为消除疑虑,现附相关规定,你自己斟酌:
第三十八条 农村居民建住宅,应当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使用耕地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使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使用土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批准。
农村居民建住宅使用土地,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第四十一条 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建住宅,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必须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用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并参照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标准支付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第四十五条 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第四十六条 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并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八条 无权批准征用、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单位主管人员或者个人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收受贿赂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批准占用的土地按照非法占用土地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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