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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交通事故处理条件有哪些?

杭州交通事故处理条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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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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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 1、造成人员死亡、受伤的; 2、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对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以及虽然对事实或者成因无争议,但协商损害赔偿未达成协议的; 3、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 4、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源体等危险物品车辆的; 5、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6、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7、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 8、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二)公安机关及其交通管理部门接到道路交通事故报警,应当按照规定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并记录下列内容: 1、报警方式、报警时间、报警人姓名、联系方式,电话报警的,还应当记录报警电话; 2、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间、地点; 3、人员伤亡情况; 4、车辆类型、车辆牌号,是否载有危险物品、危险物品的种类等; 5、涉嫌交通肇事逃逸的,还应当询问并记录肇事车辆的车型、颜色、特征及其逃逸方向、逃逸驾驶人的体貌特征等有关情况。
     报警人不报姓名的,应当记录在案。报警人不愿意公开姓名的,应当为其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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