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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规范高等学校学历证书有关事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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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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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来,高等学校学历证书发放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为进一步规范高等学校学历证书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学历证书校长具名事 高等学校校长职位暂时空缺时,毕业生毕(结)业证书的“校长签印”栏印章,可由暂时负责学校行政工作的学校领导或学校章程及相关规定中明确的代行校长职权的学校领导名章代替签发,至任命新校长为止。
     二、关于颁发辅修专业证书事 高等学校只能为取得本校学籍的学生颁发并注册一份学历证书。确有学习余力的学生,在校期间修读同层次其他专业课程并达到专业要求的,学校可为其颁发辅修专业证书。
  辅修专业证书与学历证书配合使用,一般不单独作为学历证书使用。 三、关于出具学历证明书事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
    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这是针对高等学校离校学生学历证书遗失或者损坏后的善后处理规定,适用于各级各类高等学校离校学生。学生本人向原毕业学校申请,学校查实后,可出具相应的“学历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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