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1999。9。9高检发释字[1999]2号)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破坏选举案(第256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破坏选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
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手段,妨害选民、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致使选举无法正常进行或者选举结果不真实的;
2。 以暴力破坏选举场所或者选举设备,致使选举无法正常进行的;
3。
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产生不真实的选举结果或者强行宣布合法选举无效、非法选举有效的;
4。聚众冲击选举场所或者故意扰乱选举会场秩序,使选举工作无法进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