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性收费公路经营权转让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九、六十、六十一条;
2、《广东省公路收费站管理办法》(省府[1998]34号令)第五、二十条;
3、《公路经营权有偿转让管理办法》;
4、《关于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公路利用外商投资政策及审批程序的通知》(粤府[1999]45号)第二条第四款;
5、《转发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公路利用外商投资政策及审批程序的通知》(东府[1999]53号)第二条第一、三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九、六十、六十一条;
2、《广东省公路收费站管理办法》(省府[1998]34号令)第五、二十条;
3、《公路经营权有偿转让管理办法》;
4、《关于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公路利用外商投资政策及审批程序的通知》(粤府[1999]45号)第二条第四款;
5、《转发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公路利用外商投资政策及审批程序的通知》(东府[1999]53号)第二条第一、三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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