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定金罚则,就是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由于违约定金是生活中最常见的定金形式,《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对此作了专门规定,明确了违约定金罚则的适用条件。
(一)必须有违约行为的存在。违约行为的存在,是适用定金罚则的前提。 违约行为是指不按合同约定履行债务的行为,其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但这里所说的违约行为是指根本违约行为,即指致使合同目的落空的违约行为,包括不能履行、迟延履行及不完全履行等多种形态。
(二)必须有合同目的落空的事实。合同目的落空即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是适用定金罚则的基本条件。 这里的合同目的仅指主合同的直接目的和主要目的。
(三)违约行为与合同目的落空之间有因果关系。
违约行为或合同目的落空,并不必然导致定金罚则的适用,只有二者同时具备且存在因果关系时方可适用,即只有因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才能适用定金罚则。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0条规定的“因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或者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可以适用定金罚。
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的内容,就是对违约定金罚则适用条件的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