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人员办理税收优惠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问题:我企业招用下下岗失业人员8名,在办理减免税手续时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财务报表,请问是否必须提供这个报表?
答:国税发[2006]8号文件规定:企业申请税收减免程序具有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及加盖劳动保障部门认定戳记的《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的企业可依法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并同时报送下列材料:
(1)减免税申请表;
(2)《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及其附表;
(3)《再就业优惠证》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吉地税发[2006]19号文件第二条规定:关于减免税程序问题(企业)
1。符合减...全部
问题:我企业招用下下岗失业人员8名,在办理减免税手续时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财务报表,请问是否必须提供这个报表?
答:国税发[2006]8号文件规定:企业申请税收减免程序具有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及加盖劳动保障部门认定戳记的《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的企业可依法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并同时报送下列材料:
(1)减免税申请表;
(2)《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及其附表;
(3)《再就业优惠证》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吉地税发[2006]19号文件第二条规定:关于减免税程序问题(企业)
1。符合减免税条件的企业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时,按要求填写《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见附表)替代“减免税申请表”;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可由县级以上(含县)主管地税机关根据征管实际自行确定。
2。如果企业在年度内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变化较大,可以经劳动保障部门重新认定后,于每季度第一个月份的10日前向主管地税机关再次申请调整预核定减免税总额。
3。主管地税机关根据企业申请,预核定其年度减免税总额,填入《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税务机关意见——初审意见”栏,逐月在预核定减免税总额内,同时预减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税款预减免结束月份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4。企业应于次年1月15日前填写《税务认定年审审批表》(见附表),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年审。主管地税机关重新核定其本年度减免税总额,根据本年实际减免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办理减免企业所得税或追缴多减免的税款,同时预核定次年减免税总额,并将年审结果填入该表“税务机关年审具体意见”栏。
5。“企业自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次月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具体以劳动保障部门为企业核发的《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的日期的次月开始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提示:你企业应按上述规定先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并取得《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然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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