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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案的当事人有哪些?

行政诉讼案的当事人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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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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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诉讼当事人的定义 行政诉讼当事人,是指因对具体行政行为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到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和参加诉讼,并受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约束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行政机关。
  在法学上,当事人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诉讼中的第三人;狭义的当事人则仅指原告和被告。  现就对行政诉讼当事人在广义的范畴进行探讨。 行政诉讼当事人:因行政法律关系发生争议,能以自己的名义参加到行政诉讼中来,并与案件的审判结果有利害关系的诉讼主体。
  不同程序中,当事人的称谓是不同的。 行政诉讼当事人种类 1、行政诉讼原告 2、行政诉讼被告 3、共同诉讼人 4、行政诉讼第三人 行政诉讼法第26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因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或者因同样的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为共同诉讼”。
    共同诉讼人就是共同诉讼案件的当事人。对共同诉讼中原告一方是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我们称之为共同原告;被告一方是两个以上的行政主体的,称为共同被告。因此,可以说,行政诉讼的共同诉讼实际就是诉的主体的合并。
  这与诉的客体合并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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