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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电力设施而受到损害的有关部门是否要承担责任?

盗窃电力设施而受到损害的有关部门是否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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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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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偷盗电力设施是一种犯罪行为,与以触电方式自杀或者自伤相似 的是,偷盗电力设施者也是明知该行为带有一定的危险性仍旧为该行 为,所以对于偷盗者所受到的伤害,有关部门是不需要承担责任的。
   一方面,偷盗者的伤害是因为其恶意的偷盗行为所带来的,即使有关 部门的管理或者防护存在一定的疏漏,但其受到伤害的主要原因是其 自身故意去接触相关的电力设施;另一方面,偷盗电力设施这一行为 本身就是为法律所不允许的,如果因为故意偷盗电力设施受伤之后反 而还能获得赔偿的话,会使偷盗者更加有恃无恐,不利于制止该类行 为的发生。
    所以,有关法律明确规定,受害人盗窃电能,盗窃、破坏电 力设施或者因其他犯罪行为而引起触电事故以及受害人在电力设施 保护区从事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的行为而受到损害的,有关部门不 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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