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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价值的确认有哪些呢?

土地使用权价值的确认有哪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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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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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我国,土地属于国家所有,任何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不能以任何理由侵占、买卖,只能依法确定给单位和个人使用。但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我国企业不可能拥有土地所有权,可以通过受让依法享有使用权和收益权,即实质上拥有了控制权。
  因此,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土地使用权应确认企业的一项无形资产,其入账价值的确定,应根据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不同分别加以确认。     1。 关联方交易的确认   《企业会计准则第32号——关联方披露》,在运用关联方双方是否存在的判断标准时,也遵循“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第2章第三条规定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
       共同控制,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仅在与该项经济活动相关的重要财务和经营决策需要分享控制权的投资方一致同意时存在。   重大影响,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是不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
     2。  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的划分   项租赁是确认为融资还是确认为经营租赁,不在于租赁合同的形式,也不在于租赁资产的所有权是否转移,而应视出租人是否将租赁资产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了承租人。
  如果一项租赁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那么无论租赁合同采取什么样的形式,都应将该租赁认定为融资租赁。    如果一项租赁实质上并没有转移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那么应将该项资产认定为经营租赁。
  租赁资产所有权或控制权的转移是形式,与租赁资产所有权相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转移才是经济实质。基于此,《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根据租赁目的,以与租赁资产所有权有关的风险和报酬属于出租人或承租人的程度为依据,将租赁分为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两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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