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侵犯党员权利的行为,党组织可以采取什么措施?
《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 “对侵犯党员权利行为的处理是保障党员权利的重要环节。对于有侵犯党员权利行为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或者上级党组 织可以采取责令停止侵权行为、责令赔礼道歉、责令作出检 查、诫勉谈话、I通报批评等方式给予处理;情节较重的,按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 对于有侵犯党员权利行为的党组织, 上级党组织应当对有关责任者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 按照规定追究有关责任者的责任。”这条规定具体明确了对于侵犯党员权利行为的处理方式,也是经过长期实践形成的处 理党内矛盾、调整党内关系的新方法、新手段。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就是由党组织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 其正在实施的侵权...全部
《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 “对侵犯党员权利行为的处理是保障党员权利的重要环节。对于有侵犯党员权利行为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或者上级党组 织可以采取责令停止侵权行为、责令赔礼道歉、责令作出检 查、诫勉谈话、I通报批评等方式给予处理;情节较重的,按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
对于有侵犯党员权利行为的党组织, 上级党组织应当对有关责任者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 按照规定追究有关责任者的责任。”这条规定具体明确了对于侵犯党员权利行为的处理方式,也是经过长期实践形成的处 理党内矛盾、调整党内关系的新方法、新手段。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就是由党组织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 其正在实施的侵权行为,采取必要措施使其侵权行为不能继续进行,这是对党员合法权利的及时保护,是处理任何正在 实施的侵犯党员权利的行为时首先应当采取的处理方式。
责令赔礼道歉,就是党组织责令侵权人主动向被侵权人 赔礼道歉,承认错误。责令作出检查,就是党组织责令侵权人就其侵犯党员权 利的违纪行为作出书面检查,深刻认识违纪的原因,总结教训。诫勉谈话,就是党委(党组)、纪委和党委组织部门按 照干部管理权限,在发现领导干部在履行保障党员权利职责等方面的苗头性问题,及时与其谈话,对该领导干部提出诫 勉要求,并由该领导干部说明并表态。
通报批评,就是由党组织对于发生的具有典型意义的侵 犯党员权利行为,在一定范围内发出通报,以期引起普遍重视。通报批评视情况可以点名,也可以不点名,可以内部通 报,也可以公开通报。由于通报影响较大,所以一定要慎重 使用这种方式,并确定予以通报的适当范围。
对于侵犯党员权利的党员或党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 纪律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的规定,分别通过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等方式追究纪律责任。其中,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诬告陷害他 人意在使他人受纪律追究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 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十条规定:“侵犯党员的表 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以强迫、 威胁、欺骗、拉拢等手段,妨害党员自主行使表决权、选举 权和被选举权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 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 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对批评、检举、控告进行阻挠、压制,或者将批评、检举、控告材 料私自扣压、销毁,或者故意将其泄露给他人的;(二)对党员的申辩、辩护、作证等进行压制,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压制党员申诉,造成不良后果的,或者不按照有关规 定处理党员申诉的;(四)有其他侵犯党员权利行为,造成 不良后果的。
对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打击报复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党组织有上 述行为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第一款规定 处理。”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的规定,责令停 止侵权行为、责令赔礼道歉、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等处理措施可以独立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或者与党 纪处分合并使用。
需要指出的是,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 督条例(试行)》第三十二条规定,诫勉谈话与党纪处分不能同时适用。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