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居民办理来往大陆签注、居留签
受理部门:
县(市)、市公安机关 出入境管理部门
一、申请对象和事由
(一)来大陆停留不超过1年的台湾居民,可根据需要申请来往大陆签注。
(二)下列在大陆居留1年以上的台湾居民可向居住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居留签注:一是在大陆投资的;二是在大陆企事业单位任职、就业的;三是在大陆学校、科研单位就学、学习或接受培训的;四是在大陆从事教育、科研、文化、卫生、体育等交流活动的;五是在大陆购置房产的;六是与大陆居民结婚的;七是外国或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工作人员;八是以上所述人员的配偶、直系亲属;九是寄养在大陆亲属处不满18周岁的子女;十是在大陆居住,又不符合在大陆定居条件的70周...全部
受理部门:
县(市)、市公安机关 出入境管理部门
一、申请对象和事由
(一)来大陆停留不超过1年的台湾居民,可根据需要申请来往大陆签注。
(二)下列在大陆居留1年以上的台湾居民可向居住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居留签注:一是在大陆投资的;二是在大陆企事业单位任职、就业的;三是在大陆学校、科研单位就学、学习或接受培训的;四是在大陆从事教育、科研、文化、卫生、体育等交流活动的;五是在大陆购置房产的;六是与大陆居民结婚的;七是外国或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工作人员;八是以上所述人员的配偶、直系亲属;九是寄养在大陆亲属处不满18周岁的子女;十是在大陆居住,又不符合在大陆定居条件的70周岁以上的;十一是其他确有需要的台湾居民。
二、申请机关
申请人应亲自前往县、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是年满60周岁或者身患疾病等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申请手续的,可书面委托他人代办申请。被委托人须提交委托书,交验本人的身份证件。
二是年龄不满18周岁或无行为能力的申请人,可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监护人须交验本人的身份证件。
三是在大陆投资、任职、就业、就学、学习、接受培训、从事交流活动的台湾居民以及民航机组工作人员中的台湾居民首次申请证件、签注,需由本人亲自前往当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再次申请可由所在单位代办。
代办单位应出具公函,并指定人员办理。代办人员须交验本人身份证件。
三、提交手续
(一)填写完整并贴有本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签注申请表》;
(二)持有效台胞证的,应提交其台胞证;未持有效台胞证或需补、换发台胞证的,应另行提交本人近期正面彩色免冠照片一张,未持有效台胞证的,还需交验本人台湾身份证,并提交复印件;
(三)首次申请居留签注的,提交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或者公安机关认可的其他卫生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
(四)交验与申请有关的证明材料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五)因遗失、被盗原因申请补发台胞证的,应提交刊登作废声明的报纸。
公安机关在对外公开的互联网站公布作废证件资料的,申请人可不必登报声明。
申请有关的证明材料是指:
(一)在大陆投资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或投资批准书;
(二)在大陆企事业单位任职、就业的,提交与任职、就业部门签订的聘用合同、单位公函或者就业管理部门签发的就业证;
(三)在大陆学校、科研单位就学、学习或接受培训的,提交入学通知书或主管部门的证明;
(四)在大陆从事教育、科研、文化、卫生、体育等交流活动的,提交所在单位的证明;
(五)在大陆购置房产的,提交房产证或房产证明;
(六)与大陆居民结婚的,提交结婚证;
(七)外国或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工作人员或家属中的台湾居民,提交驻华机构的照会或公函;
(八)寄养在大陆亲属处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在大陆居住又不符合在大陆定居条件的70周岁以上的台湾居民,提交大陆关系人出具的关系证明。
寄养未成年人还应提交其父母书面寄养声明、父母身份证件复印件。
办理相关信息
办理时限: 申请的办理时限自受理通知书发出之日起计算。签注申请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紧急的申请应在1个工作日内办结。
办理依据:《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
办理流程
县(市)、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市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审批、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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