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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合同约定期限拿到房产证该怎么办?

未按合同约定期限拿到房产证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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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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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由于出 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 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故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购买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  宋先生与开发商 达成了购房买卖合同,并得到开发商在三个月内为其办理房产证的承诺,双方应 履行自己的义务。
  而开发商却在交房后一年多的时间里都未为宋先生办理房产证,针对此种情况,我国《最髙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 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 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以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 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二)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曰起90日;(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曰起90曰。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 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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