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当事事人本人咨询这方面的问题,现就此解释如下中: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第十二条 委托拆迁估价的,拆迁当事人应当明确被拆迁房屋的性质(包括用途,下同)和面积。
被拆迁房屋的性质和面积一般以房屋权属证书及权属档案的记载为准各地对被拆迁房屋的性质和面积认定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被拆迁房屋的性质或者面积协商一致的,可以按照协商结果进行评估。
对被拆迁房屋的性质不能协商一致的,应当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确认。对被拆迁房屋的面积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向依照《房产测绘
管理办法》设立的房屋面积鉴定机构申请鉴定没有设立房屋面积鉴定机构的,可以委托具有房产测绘资格的房产测绘单位测算。
对拆迁中涉及的被拆迁房屋的性质和面积认定的具体问题,由市、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房地产管理部门制定办法予以解决。 由些可知房产产权性质是判断房屋是住宅还是商铺的标准。
如果登记与实际不相符,要看地方政策是如何规定的,现乌鲁木齐是就上述情况酌情给于认定成商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