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作为质量
温州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调研报告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工作和“515”防洪能力建设的意见》和全市水利工作会议精神,市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站在2005年下半年对全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进行了一次专题调研,以更好地了解和把握该项工作的现状,进一步推动质量监督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
一、质监工作开展情况
从98年长江洪水之后,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水利工作,水利工程的质量管理问题尤为社会所关注。市水利局根据当时的特定情况,于1999年正式组建温州市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站,经市编委核定,单位性质为全额拨款事业,核定编制5人,主要职能是负责管理本市范围内水利水电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全部
温州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调研报告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工作和“515”防洪能力建设的意见》和全市水利工作会议精神,市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站在2005年下半年对全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进行了一次专题调研,以更好地了解和把握该项工作的现状,进一步推动质量监督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
一、质监工作开展情况
从98年长江洪水之后,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水利工作,水利工程的质量管理问题尤为社会所关注。市水利局根据当时的特定情况,于1999年正式组建温州市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站,经市编委核定,单位性质为全额拨款事业,核定编制5人,主要职能是负责管理本市范围内水利水电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
近7年来,先后承担了我市大部分标准海塘、城防、水电站、供水、围垦、水库、水闸、河道整治等各类工程的质量监督任务,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基本确立了“项目法人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和政府监督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1、监督实体,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工程质量安全是监督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点,质量监督单位按规定对每个项目每季度质监活动不少于一次,及时参与重要隐蔽工程的现场签证,质监活动以文件形式提出整改要求,限期落实并反馈结果。
日常管理以掌握受监工程质量动态为主,与建设业主保持沟通联系,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2、监督行为,规范质量监督方式。市质监站受监工程大多为省、市重点水利项目,工程投资规模大,只有建立健全质量检查体系和质量保证体系,规范各参建方的行为,工程质量才会有保障。
近年来,先后制订了《温州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实施办法》、《温州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档案台帐》、《温州市滩涂围垦工程施工质量检验评定表》等文件,进一步规范了工程各参建方质量行为。在质监活动时,对监理单位人员配置和日常工作落实情况,如平行检测开展、施工工序验收签证、主要部位、隐蔽工作有无旁站、单元工程质量评定是否及时、质量评定等内容的检查;以及施工单位“人、机、料、法、环”和“三检制”落实情况的检查;设计单位现场服务和业主单位对项目管理情况的检查成为质监工作的重要内容。
3、推行检测,把握质量评价尺度。《浙江省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实施办法》自2003年4月开始施行以来,我们严格予以推行。质量检测是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的重要手段,各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必须具有检测单位出具的相应规定检测内容的工程质量检测报告后方可进行质量评定。
通过加强质量检测,实行对在建工程尤其是重要隐蔽工程进行不定期实体质量抽检,能及时发现质量缺陷,有效控制在建工程质量,提高参建各方的质量意识,更加准确评价工程质量。
4、督促指导,健全质量监督网络。
近年来全市水利建设规模不断加大,随着2006年“515”工程的全面实施,对我们质量监督工作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们适时抓住机会,把质监队伍建设的人员、编制、经费三落实写入市委的意见中。全市已经有平阳、乐清、苍南、瑞安和永嘉先后建立县级质监站,洞头、文成也已经在今年设站,质量监督队伍建设得到了加强。
5、积极探索,提高质监工作水平。工程质量监督是水利行业的一支年轻队伍,近年来水利工程结构愈加先进,施工方法和工艺也在不断创新,为了适应质监工作需要,我们加强对一线工作同志的培训,一方面学习相关规程、规范和强制性条文,另外就是加强交流,到外地取经学习。
如2005年8月份,专门组织了全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和管理培训班,邀请省厅建设处、省中心站、省检测站的专家到温州授课,参加人员达100余人,就工程项目管理、质量监控、质量检测等专题进行宣讲,效果较为明显。
11月份组织各县(市、区)一线从事质监人员到四川省紫坪埔水利枢纽工程考察,学习大型工程的施工和质量管理经验,以期提高质监人员的工作水准。
在看到成绩的时候,质监队伍建设和质监工作环境也还有一些薄弱环节和问题,需要我们在今后的工作中加以重视。
二、质监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质监队伍建设
1、机构不健全。市质监站是独立的事业法人单位,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3条的规定,11个县(市、区)自2001年至今已先后成立了平阳、瑞安、苍南、乐清、永嘉、文成和洞头7个质监站,占63。
6?,其中有5个站属专职机构,仅占45。5?,落后于省内杭州、宁波、绍兴、嘉兴等兄弟市。泰顺县和鹿城、瓯海、龙湾三区尚未建立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无法履行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质量监管职能。
2、人员不专职。
全市质监队伍总人数(不含兼职)为17人,仅占全市水利系统事业人员总人数的1。34?,其中高级职称2人,占总人数的11。7?,中级职称8人,占总人数的47。1?,其余41。2?为初级职称或非专业人员。
市质监站5人,其中高级职称2人,中级职称2人,非专业人员1人借用局办公室,且1名高级职称专业人员下派基层挂职,在岗人员仅3人,同时市质监站还负责全市招投标管理工作。7个县站中5个站有2名以上专职人员,占已建站总数的71。
4?;混岗(借用)的有3个站,占已建站总数的42。9?; 2个站与水利(建设)科合并办公。主要负责人中级职称的有5个,占已建站的总数71。4?。泰顺县和鹿城、瓯海、龙湾三区日常质监工作由市质监站或水利(建设)科代替监督。
3、编制难落实。市质监站编制5人,全额事业。7个县站中有专门编制的为5个,仅占11个县(市、区)的45。4?。其中5个单设站全额事业4个,自收自支1个。未设站的泰顺县和鹿城、瓯海、龙湾三区均因编制难落实使之搁浅。
4、经费无保障。市质监站经财政核定每年完成收费任务50万元,市财政都能落实人员经费和专项经费,经费有保障。已经成立的7个县站除平阳、苍南外,其他站均因人数不足3人而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无法办理收费许可证,因而无法收取质监费。
同时县级工程普遍规模偏小,收费的绝对值也相应较少,故目前绝大多数县级质监人员的经费由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统筹解决。
(二)工作外部环境
1、职责不明确。
质量监督是水行政执法的内容之一,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分级管理,由于泰顺县和鹿城、瓯海、龙湾三区质监机构尚未成立,直接影响四县(区)小型工程的质量监管。
已经成立的7个质监站,在职责、人员、编制、经费上不够明确,不利于队伍的良性发展。
2、参建各方质量责任不清,意识不强。
虽然我们已经初步形成了包括直接生产责任、中介鉴证审查责任、监督执法监督责任三个层次的工程质量责任体系,但是,水利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主体的层次和责任追究从制度上不够清晰,对建设单位的质量行为和质量责任问题的研究和管理还不够,中介机构对于工程质量的保障作用发挥得还不充分,企业和市场还没有全面形成一种完善有效的质量信誉评价制度、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和良性循环的发展氛围,市场的清出和一些处罚难以跟上。
3、县级监督机构的设置和监督方式未能体现政府的监督管理。
县级质量监督机构与政府投资工程的建设单位往往存在同体现象,导致政府监督与业主组织建设项目管理中的质量管理或质量控制角色混淆不清,特别是一些政府补助项目,水利部门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从而常常导致建设单位游离于监督范围之外,而将监督机构自身异化成为带有监理性质的机构,不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
4、市场要素不够发育,整体素质不高。
近年来水利工程建设投资力度加大,设计咨询、监理、施工单位高素质人员的需求量相应加大,而由于前几年在市场要素培育方面相对滞后,自然成为卖方市场,县管规模小的工程根本请不到称职的监理工程师。
施工单位一批业绩好有能力的项目经理只要从事投标活动,一旦中标后往往出现更换项目部人员,施工力量不保证,挂靠、分包现象突出,施工中有“五大员”之名,没有“五大员”之实,往往是一级企业,三级项目经理,无级农民队伍,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无法保证。
5、质监人员素质有待进一步的提高。
目前,部分监督机构仍然存在着监督人员对质量管理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及工程质量监督规范规定不够熟悉,不能熟练掌握,业务水平不高的情况。县级质监机构非水利专业人员过多,降低了质量监督机构的工作能力。
少数监督人员也存在着服务意识不强,工作深入不够的问题;监督范围过窄,未能充分发挥政府监管质量的作用,对具体的工序和实体质量上的问题研究得多,对宏观上的质量动态掌握不够。
三、质监工作近阶段的努力方向
1、 健全机构,明确职责。
根据市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工作和515防洪能力建设的意见》,结合全市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的步伐,市质监站在今年的改革中其性质会得以明确。监督机构只有不再与被监督对象直接发生经济关系,向监督管理类转变,才能确保监督力度的落实。
结合省内其他市站和我市其他行业质监机构的设置情况,市质监站的编制应不少于8人,各县站人员不少于3人。我们将利用一切有利条件,重点督促瓯海区和泰顺县建站,未建站的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落实机构实体(内设科室)承担该项任务。
要大力健全制度建设,围绕人员、编制、经费问题抓好落实,重点促成目前岗位偏少以及人员混岗、自收自支、办公经费、事业法人登记等问题的解决。
2 、加强监管,严格执法。
工程质量监督制度从大的概念上讲,应该是合同管理制度、工程监理制度、对各方责任主体履行责任和义务的检查制度和验收评定制度等的总称,而不应简单地只理解为对施工阶段的监督,更不应理解为仅仅是在现场检查质量甚至控制质量。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利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由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并对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各种违规行为应给予的处罚进行了明确的界定。
目前我们开展这方面工作的力度还不够,这并不是反映了我们的质量形势一片大好,而是反映出目前还确实存在着执法不严的问题,如果执法不严,质量监管的权威性,或者说对责任主体的惩戒作用就大打折扣。
3、依靠信息,强化手段。
质监工作要与不良记录管理紧密结合起来,不良记录实质上就是信用,信用的约束力主要体现在广为人知,要提升质量监管的水平和工作效率,把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的违法违规质量行为记录在案,并按规定进行公示,这样才能充分体现和有效保证质量监督的效果和权威性。
做好不良记录管理工作同时也是建筑市场诚信制度建设的需要, 通过对监督发现问题的系统整理,可以实时掌握各方责任主体和人员的技术素质、质量管理水平,全面掌握所监督工程的总体质量水平和地区总体质量发展趋势;通过对各类质量行为及工程质量存在的问题进行分类统计分析,有助于找出规律性问题,有针对性地制定下一步的监督管理工作重点。
4、培育中介,共同参与。
水利工程作为一种社会公共产品,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发展,监督管理工作也应适当地调整思路,市场可以调节的应该交给市场,可以依靠中介机构甚至社会监督制约的,就要充分利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确立了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为工程建设的五方责任主体,分别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其质量行为也是政府监管的重点内容。
但是,随着形势发展,一方面应将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施工图审查也纳入责任主体范围,同时,几方责任在层次上应有所不同,在今后质量监管中更要逐步突出建设单位的第一责任。另一方面,我市市场经济比较成熟,而水利系统相对滞后,应重视对施工图审查单位、监理公司、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等中介机构发展的支持,充分依靠、发挥它们对质量监督工作的技术辅助作用,同时也要加强对其履行质量责任情况的监督力度,以此来达到实体质量符合强制性标准的目的。
也就是说,政府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不应对工程质量作任何直接的合格评价,而是通过对中介机构所作结论进行抽检核查的方式来间接达到质量调控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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