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章规定,党员有“维护党的团结和统 一,对党忠诚老实,言行一致,坚决反对一切 派别组织和小集团
活动,反对阳奉阴违的两面 派行为和一切阴谋诡计”的义务。党员应该忠 于党的组织和党的原则,不应该效忠于某个 人。
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多次强调要把党的纪 律建设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强化纪律刚性约 束,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党内决不容忍 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 因此, 《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在党内搞团团伙伙、 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培植私人势力或者通过 搞利益交换、为自己营造声势等活动捞取政治 资本的,应当给予处分。
这些行为实质上是背 离组织,为了个人和小集团的利益,相互勾结, 搞亲亲疏疏,破坏党的团结和统一的行为,其 目的决不是为了团结同志和维护党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