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公安机关当场处罚的权限是如何的?
治安管理处罚的决定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1、决定前的告知义务。公安机关在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2、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申辩和陈述权。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申辩和陈述,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意见、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
3、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全部
治安管理处罚的决定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1、决定前的告知义务。公安机关在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2、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申辩和陈述权。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申辩和陈述,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意见、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
3、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
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4、处罚决定书的宣告、送达和抄送。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2日内送达被处罚人。
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亲属,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
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公安机关当场处罚的权限和程序是如何规定的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的,可以当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
处罚的程序是:当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人民警察应当向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出示工作证件,并填写处罚决定书。当场处罚的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被处罚人的姓名、违法行为、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公安机关名称,并由经办的人民警察签名或者盖章。
当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经办的人民警察应当在24小时内报所属公安机关备案。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