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可以用物业费与延期交房的违约金相抵吗?
开发商延期交房、应付违约金时,提出免收业主一定时期的物业管理费予以抵销。法律相关条文规定,债务可以转移,但折抵一年以上物业费违法。 《合同法》第99条:“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虽然物业费和违约金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但由于开发商支付...全部
开发商延期交房、应付违约金时,提出免收业主一定时期的物业管理费予以抵销。法律相关条文规定,债务可以转移,但折抵一年以上物业费违法。
《合同法》第99条:“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虽然物业费和违约金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但由于开发商支付延期交房的违约金,与业主向物业公司交纳物业费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存在不同的法律关系主体,因此两者不能相抵。
可通过债务转移方式处理。
《合同法》第84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开发商将向买受人支付延期交房违约金的债务,转移给物业公司承担(即折抵一定时期的物业管理费)应经债权人(即买受人)同意。
且司法实践中,一般也要经债务受让人——第三人(即物业公司)同意。 因此三方签订债务转移协议,以防后患。折抵一年以上物业费违法。相关规定禁止物业公司一次性收取一年以上物业费。
而开发商以延期交房的违约金抵销一年以上物业费,实际上是变相收取一年以上的物业费。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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