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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26 17:47:07
【承办机构】:社保经办机构
【办理事项】:医疗保险异地转移接续
【咨询电话】:12333
【参考依据】: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
【相关业务】:养老保险异地转移手续、社保转移手续、失业保险转移
转移内容: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个人账户的余额。
转移条件:
1、按照规定参加...[展开]
【承办机构】:社保经办机构
【办理事项】:医疗保险异地转移接续
【咨询电话】:12333
【参考依据】: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
【相关业务】:养老保险异地转移手续、社保转移手续、失业保险转移
转移内容: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个人账户的余额。
转移条件:
1、按照规定参加医疗保险;
2、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
转移材料:
1、转出材料:
a、身份证;
b、社保卡。
2、转入材料:
a、身份证;
b、异地参保凭证;
c、《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
转移流程:
1、参保人员在跨统筹区就业前,参保单位或人员携带到转出地办理终止医保参保手续;
2、转出地出具异地参保凭证,并办理转出手续;
3、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单位参加医保后,携带规定资料前往转入地社保机构申请医疗保险转入;
4、转入地经办机构受理申请后,对符合当地转移接续条件的,应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与转出地经办机构联系,生成并发出《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5、转出地经办机构在收到《联系函》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终止参保人参保手续,以及完成个人账户金额划转;
6、转入地经办机构在收到《信息表》和个人账户余额后的15个工作日内办结转入手续。
【注意事项】:
1、有接收单位的,由单位办理医保手续。没有接收单位的,个人应在终止原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后的三个月内参保缴费。
2、办理医保关系转移时,三种医保关系可以自由转换。
三种医保关系是指城镇职工基本医保、城镇居民基本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