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首页 教育/科学 职业教育 会计资格考试

解决企业利润分配规范存在的问题的初步思路是什么?

解决企业利润分配规范存在的问题的初步思路是什么?

全部回答

2017-05-05

47 0
      如果不存在其他方面的影响和制约,可以将《企业财务通则》第四十九条修改为:“企业发生的年度经营亏损,应当首先用企业的盈余公积金弥补;企业的盈余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应当用当年净利润弥补亏损。
  ”   但强制要求企业必须首先用盈余公积金弥补亏损也未必科学。  所以对《企业财务通则》第四十九条修改的另一个建议为:“企业发生的年度经营亏损,经投资者审议决定后,可以首先用盈余公积金弥补,不足部分用当年净利润弥补亏损;也可以首先用当年净利润弥补,不足部分用盈余公积金弥补。
  ”   这意味着可以由企业投资者决定经营亏损的弥补方式。     如果赞同以上修改意见,本文提出的第二个问题也就得到了解决。   如果认为企业有权在用当年净利润或盈余公积金弥补亏损中做出抉择,则有必要修改《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条中的相关规定。
     针对第三个问题,笔者认为,如果赞同笔者的观点,并且不存在其他方面的障碍,则有必要对《企业财务通则》中的下列条款进行修改:   1.可以将《企业财务通则》第十八条修改为:“企业从净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金可以用于弥补企业亏损或者转增资本。
    盈余公积金转增资本后留存企业的部分,以不少于转增前注册资本的25%为限。”   2.可以将《企业财务通则》第五十条第二款修改为:“提取盈余公积金。企业提取的盈余公积金不得低于企业净利润弥补经营亏损后余额的10%。
  盈余公积金累计额达到注册资本50%以后,可以不再提取。    ”   取消第五十条第三款以及“国有企业可以将任意公积金与法定公积金合并提取”的表述。   由于《公司法》中也采取了划分“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的表述。
  所以,如果赞同笔者的观点,同样涉及到修改《公司法》相关条款内容的问题。 以上是我对于这个问题的解答,希望能够帮到大家。

类似问题换一批

热点推荐

热度TOP

相关推荐
加载中...

热点搜索 换一换

教育/科学
会计资格考试
院校信息
升学入学
理工学科
出国/留学
职业教育
人文学科
外语学习
学习帮助
K12
职业教育
会计资格考试
职业培训
远程教育
自考
司法考试
公务员考试
会计资格考试
会计资格考试
举报
举报原因(必选):
取消确定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