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政诉讼过程中,被告自行向原告和证人 收集的证据有效吗?
《行政诉讼法》第33条作出了明 确的规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 释》第30条第1项规定: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在做出具体行政行为后 自行收集的下列证据不能作为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根据。 根据该规定,行政主体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应当符合事实清楚、证 据充分的基本要求。因此,被告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前为前未取证, 直到诉讼阶段才去自行收集证据的行为违反《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得 不到法院的支持。 除非在诉讼过程中,被告确实需要某些证据来证明其 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但是这些证据又不在被告...全部
《行政诉讼法》第33条作出了明 确的规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 释》第30条第1项规定: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在做出具体行政行为后 自行收集的下列证据不能作为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根据。
根据该规定,行政主体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应当符合事实清楚、证 据充分的基本要求。因此,被告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前为前未取证, 直到诉讼阶段才去自行收集证据的行为违反《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得 不到法院的支持。
除非在诉讼过程中,被告确实需要某些证据来证明其 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但是这些证据又不在被告控制范围内,被 告在应诉的时候无法提供。这类情况下被告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请求人民法院收集或者征得人民法院的同意后收集。
《行政诉讼法》第34条规定,人民法院向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 补充证据。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取证据。经人民法院准许,被告可以补充相关证据的情形包括:(1)被告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已经收集证据,但_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 的。
(2)原告或者第三人在诉讼过程中,提出了其在被告实施行政行为 过程中没有提出的反驳理由或者证据的。我国《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因此县工商管理 局在诉讼期间取得的证据法院不会予以采信。
虽然县工商管理局出发 点是证明其行政管理行为的合法与合理,但因为其行为违反相关程序 规定,因此要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本案中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行政诉讼法》以及有关《若干解释》的规定。依法判决撤销县工商管理局的行政 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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