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企业2010年亏损100万元,2011年会计利润为200万元,已弥补2010年亏损。2012年追补审批资产损失300万元后,形成亏损400万元,新增亏损300万元。
请问,新增亏损的弥补亏损期限应如何计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5号)规定,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实际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在向税务机关作专项申报后,准予追补至该项损失实际发生年度扣除,其追补确认年限一般不得超过5年。
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发生年度扣除追补确认的损失后出现亏损的,应先调整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亏损额,再按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因此,上述企业2011年应追弥补亏损100万元,实际缴纳所得税款为0,2011年度多缴的税款应在2012年度抵扣。
2012年度应继续弥补2010年度亏损100万元,然后计算出2012年度应
纳税款后抵缴2011年度多缴税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