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工商业者的退休金问题国家对公私
吉林省 长春市
财政部 统战部 劳动部关于切实解决部分原工商业者的生活困难问题的通知 财社字[1997]90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解决部分原工商业者生活困难问题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2]9号
吉林省民政厅转发劳动保障、统战部、财政部、民部部关于进一步解决部分原工商业者生活困难问题的通知 吉劳社发[2002]13号
2007年调整政策(吉劳社养字[2007]351号):
一、调整时间范围
从2007年7月1日起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2006年1 2月3 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标准
1、按参加工作时间确定调整标准。
①建国前参加革...全部
吉林省 长春市
财政部 统战部 劳动部关于切实解决部分原工商业者的生活困难问题的通知 财社字[1997]90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解决部分原工商业者生活困难问题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2]9号
吉林省民政厅转发劳动保障、统战部、财政部、民部部关于进一步解决部分原工商业者生活困难问题的通知 吉劳社发[2002]13号
2007年调整政策(吉劳社养字[2007]351号):
一、调整时间范围
从2007年7月1日起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2006年1 2月3 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标准
1、按参加工作时间确定调整标准。
①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退休人员每月增加l55元;
②1957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退休人员每月增加130元。
2、按退休时间确定调整标准。
①1994年12月31日前退休人员每月增加110元;
②1995年1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退休人员每月增加,75元;
③2004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退休人员每月增加50元。
同时符合上述两种调整标准条件的,按标准高的执行。
3、退职人员每月增加40元。
4、退休前具有高级职称的科技人员,按上述标准调整后,具有正高职称退休人员每月再增加60元,具有副高职称(含高级工人技师)退休人员每月再增加50元。
5、退休人员月基本养老金按上述标准调整后,仍低于480元的补到480元;退职人员月基本养老金按上述标准调整后仍低于380元的补到380元。
2008年调整政策(吉劳社养字[2008]5号):
一、调整时间范围
从2008年1月1日起,为2007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企业(含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事业单位)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标准
1、按参加工作时间调整
①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退休人员,每月增加85元;
②1957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退休人员,每月增加75元;
2、按退休时间调整
①1994年12月31日前退休人员,每月增加65元;
②1995年1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退休人员,每月增加55元;
③2004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退休人员,每月增加45元。
同时符合上述两种调整标准条件的,按标准高的执行。
3、退职人员每月增加35元。
4、退休、退职人员按照上述标准调整后,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折算年限)每满一年,每月再增加一元。
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5、按照上述标准调整后,2007年12月31日前,已满70-79周岁退休、退职人员每月再增加10元,已满80周岁及以上退休退职人员每月再增加30元。
6、退休前具有高级职称的科技人员,按上述标准调整后,具有正高职称退休人员每月再增加50元,具有副高职称(含高级工人技师)人员每月再增加30元。
7、退休军队转业干部和原工商业者按上述标准调整后,仍低于当地调整后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补到当地调整后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
2009年调整政策(吉劳社养字[2008]439号):
一、调整时间范围
从2009年1月1日起,为2008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企业(含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标准
1、普遍调整
①每人每月增加65元;
②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折算年限)每满一年,每月再增加1元,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③2008年12月31日前, 70-74周岁的每月再增加10元, 75-79周岁的每月再增加20元,80周岁及以上的每月再增加30元。
2、特殊调整
以下人员在按上述标准调整基础上,再适当增加养老金。
① 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每月再增加30元。
② 1953年底前参加工作的每月再增加20元。
③具有正高技术职称的每月再增加20元,副高技术职称(含高级工人技师)的每月再增加10元。
④原工商业者每月再增加20元。
⑤在艰苦边远地区的退休、退职人员,每月再增加10元。
⑥退休的军队转业干部按上述标准调整后,基本养老金仍达不到调整后当地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补足到当地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
2010年调整政策(吉人社联字[2010]3号):
一、调整时间范围
从2010年1月1日起,为2009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企业(含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标准
(一)普遍调整
1。每人每月增加100元;
2。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合特殊工种折算年限)每满一年,每月增加1元,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3。
2009年12月31日前,70-74周岁的每月增加20元,75-79周岁的每月增加40元,80周岁及以上的每月增加60元。
(二)特殊调整
以下人员在按上述标准调整基础上,再适当增加基本养老金。
1。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每月增加40元。
2。1953年底前参加工作的每月增加20元。
3。具有正高技术职称的每月增加40元,副高技术职称(含高级工人技师)的每月增加20元。
4。原工商业者每月增加30元。
5。退休的军队转业干部按上述标准调整后,基本养老金仍达不到调整后当地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补足到当地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
其他年份的调整政策请向当的人社局的管理养老保险的相关部门或养老保险的经办部门-社保局进行索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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