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经营权备案制五大释疑 是什么?
7 月 1 日 , 新修改的《对外贸易法》生效。该法第八条规定 , 对外贸易经营者为“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 , 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第九条规定,“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 , 应当向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 为此 ,6 月 25 日商务部公布《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 , 也于 7 月 1 日同步实施。
外贸经营权 , 告别审批制 , 迎来备案制。这标志着在放开外贸权方面中国提前半年履行了入世承诺。 该《办法》对对外贸易经营者从事货物、技术进出口活动的备案...全部
7 月 1 日 , 新修改的《对外贸易法》生效。该法第八条规定 , 对外贸易经营者为“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 , 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第九条规定,“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 , 应当向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
为此 ,6 月 25 日商务部公布《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 , 也于 7 月 1 日同步实施。
外贸经营权 , 告别审批制 , 迎来备案制。这标志着在放开外贸权方面中国提前半年履行了入世承诺。
该《办法》对对外贸易经营者从事货物、技术进出口活动的备案登记程序作了明确规定 , 反映了中国在取消外贸权审批后 , 政府主管部门转变职能 , 改善服务的全新思路。
过去 , 对一直徘徊于外贸大门外的“个人”来说 , 只能以挂靠、代理等多种隐蔽手段从事进出口生意 , 现在可以名正言顺地登记做外贸了 , 这将会对传统的国有外贸企业造成一定的冲击。
《办法》实施后 , 一些在国有外贸企业工作的业务员、经理人 , 甚至成建制的部门 , 可能独立出来单干 , 国有外贸企业的国际贸易资源 , 如人才、货源、客户、销售渠道、商业秘密等可能因此流失。
但新“入门”者对国际贸易法律、国际贸易惯例与外贸专业知识的缺乏 , 履行国际贸易合同的能力差 , 国际贸易经验少 , 容易上当受骗 , 贸易纠纷将增加;由于中国信用体系建设滞后 , 大多进出口经营规模小 , 承担经营风险的能力就低 , 容易造成不守合同不讲信誉;外贸是资本密集型行业 , 取消外贸经营资格条件 , 企业注册资本少 ,中国融资体系又不完善 , 将遇到资金问题 ( 特别是个体工商户 );外贸经营者大量增加 , 竞争加剧 , 外贸经营秩序可能更混乱;外贸经营者经营的产品大部分是低端产品 , 主要靠价格竞争 , 遭遇国外反倾销调查的案件数将上升 , 将使中国国际贸易宏观成本上升 , 外贸行业的平均利润将下降。
因此 , 与去年商务部发布《关于调整进出口经营资格标准和核准程序的通知》 , 降低外贸经营权门槛全国各地企业申请外贸经营权的热情相比 , 今年撤除外贸经营权门槛 , 没有出现有人预计的“井喷”现象。
这说明 , 对外贸经营权经过 1 年的门槛降低 , 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已达到相当数量 ( 截至今年 6 月 30 日内资外贸企业已达 134297 家 ) 不再非常“紧俏”, 另一方面中国企业、国民对外贸经营权更加理智清醒。
释疑之
一、自然人不同于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个人”
前段时间 , 很多人将外贸经营者中“个人”与自然人概念相混淆。根据《对外贸易法》规定 , 个人从事外贸经营活动 , 必须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个人 (自然人) 可以在工商部门注册个人独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后 , 才能从事商品进出口业务;如不办理工商登记 , 备案登记机关不予备案登记。个人做外贸,具体到技术层面上 , 必须到工商部门登记 , 取得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 , 以一个经营主体的面目出现 , 才能到商务机关办理外贸经营权备案登记 , 进而办理税务登记、银行开户许可等手续。
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 ( 独资经营者 ), 在经营活动中承担无限责任。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