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
2017-07-25 11:11:15
我在温州、宁波遇到过很多专利非常多的企业,每个企业都有二十几项专利,并且是具有垄断性、独家性,几乎不往外出售转让。现在在...[展开]
我在温州、宁波遇到过很多专利非常多的企业,每个企业都有二十几项专利,并且是具有垄断性、独家性,几乎不往外出售转让。现在在评估的时候是否应该参照或就无形资产给予一定的评估价值?这是在实践中有争议的。这里其实还要讲一个问题,如果把企业拆迁后有没有条件恢复生产的问题,或者说在你的地域范围之内安置生产的问题,这不是一个法律问题,这是一个逻辑思维问题。如果说在职权范围之内能安排继续在这生产经营,这里就给周转的停产停业损失费用。即便一些专利和知识产权,但是并不需要转让和降低价值,我可以继续恢复生产经营。比如讲县级政府的范围内不能满足我继续生产的目的和要求的话,也就是说对于安置束手无策,不能给我安置。这里被拆迁企业就有选择性的权利,适合的话可以到别的省市生产经营。但是如果情况不允许进不了别的省市安置,企业就一次性停掉关闭,这样的时候是否应该对企业的专利进行收购回购?或者给专利一部分补贴?[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