傅恩问
2017-07-25 10:46:49
我们把评估意见拿到征收办的办公会上,提出了相应的观点,并且作了说明:如果认为我们要的高,不要只看数字,说出不合理的地方...[展开]
我们把评估意见拿到征收办的办公会上,提出了相应的观点,并且作了说明:如果认为我们要的高,不要只看数字,说出不合理的地方,毕竟我方选取的评估方法是你也认可的,按照收益法,计算的土地以及厂房的面积和性质都是在你认可的初评范围内的。从物理的状态来讲,没有任何的变化,只不过我们在评估方法和评估系数上更加严肃。对方在进行评估的过程中,根本没有采取一种严肃的态度,所以选择的一些评估方法以及基准数完全是单方面的定价,这种评估完全是评估公司按照政府的要求做的。双方最终决定协商征收,依据收益法并结合市场公平交易的最大值,按照我们所提的方法,委托另一家评估公司进行重新评估,再来谈拆迁补偿的问题。最后一家公司以咨询评估报告的形式作出评估(咨询报告与企业的资产评估报告的不同在于咨询评估报告不负任何法律责任),后来交付的咨询评估结果是5113.5万元。由最早评估的是1081.4万,和我们报的8123万,到最终结合双方共同委托的评估公司的估值,达成协商5113.5万。
我们翻看了这份评估报告意见,发现还是以成本法为主,其他方法为辅。为什么不运用收益法呢?在该报告的解释中,只有这么三行话来描述——“估价对象的房地产本身并非租赁经营,其净收益不能通过租赁收入进行测算,而现在市场上同类租赁市场收益又比较低,不能反映房地产真实的市场价值,所以本次咨询评估不适宜收益法评估”。这在我们看来,是完全没有科学依据的,用简简单单三句话否定了建设部房地产评估办法所提出的收益法。但是另一方面,他所评估出来的价值跟我们的评估结果差异并不是特别大,这也是让我们反思的一个地方。
一场企业拆迁评估的依据到底是什么,法律依据是什么,技术规范是什么,完全没有相应的渠道,这就是我们在此次征收评估中感到不合理不合法的地方,可以直观体会到企业拆迁评估之争到底对企业产生了多大的影响。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