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层住宅顶层的业主为什么不能在屋
近期以来,有的高层住宅顶层的业主在屋面上自行增设一些“建筑 物”。如之前曝光的北京白石桥路人济山庄小区某高层住宅上的“楼顶 别墅”,不仅在屋面上建造了房屋,还在外部装饰了一些“岩石”堆砌 的假山背景,上面还种植树木,俨然成为一个“景点”。 深圳南山区一 处千万元的楼顶豪宅,业主在屋面上建造了看似庙宇的建筑物,被居民 称之为“空中庙宇”。这些顶层业主错误地认为屋面是他的专有部分, 可以随自己的意愿建造各种“建筑物”。其实按照《物权法》的规定, 这些“建筑物”都是违章建筑。 它不仅侵害了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而 且危及高层住宅的使用安全及其他业主的人身安全。不能在屋面上增设 “建筑物”的理...全部
近期以来,有的高层住宅顶层的业主在屋面上自行增设一些“建筑 物”。如之前曝光的北京白石桥路人济山庄小区某高层住宅上的“楼顶 别墅”,不仅在屋面上建造了房屋,还在外部装饰了一些“岩石”堆砌 的假山背景,上面还种植树木,俨然成为一个“景点”。
深圳南山区一 处千万元的楼顶豪宅,业主在屋面上建造了看似庙宇的建筑物,被居民 称之为“空中庙宇”。这些顶层业主错误地认为屋面是他的专有部分, 可以随自己的意愿建造各种“建筑物”。其实按照《物权法》的规定, 这些“建筑物”都是违章建筑。
它不仅侵害了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而 且危及高层住宅的使用安全及其他业主的人身安全。不能在屋面上增设 “建筑物”的理由如下:
(1)《物权法》第70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 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 管理的权利”。
这条法律条款明确划分了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的界限, 即建筑物以内的住宅是业主的专有部分,而建筑物以外的则属于所有业 主的共有部分。屋面及其上的空间是顶层住宅以外的共有部分,也就是 说属于全体业主所共有,而不是顶层业主的专有部分。
所以,如果顶层 业主在屋面上按自己的意愿建造各种“建筑物”,就侵害了其他业主的 合法权益。
(2)在设计屋面结构时,是根据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 GB 50009—2012的有关条文来确定屋面荷载的大小,按照屋盖自重产 生的静荷载以及不同使用条件、不同地区的雪荷载等不同组合在屋面上 产生的活荷载来进行结构计算的。
根据屋面荷载的大小及有关设计规范 的规定来配置与其相适应的钢筋。
如果业主在屋面上增加“建筑物”,而原屋面设计中并没肴考虑这 一部分增加的重量,因此就会加大屋面的荷载,使屋面结构处于超载的 状态下,从而危及结构的安全使用。
(3)顶层业主在屋面上增设“建筑物”及其配套的景观、饰物。不 仅易破坏屋面的防水层,导致屋面渗漏水,而且在刮大风或地震时,一 些物品可能由高空坠落。危及其他业主的生命安全。
(4)在一个小区中,如果一幢或几幢高层住宅的屋面上增设了“建 筑物”及其配套的一些设施,会造成整个小区在观感上的不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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