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申请准驾车型及条件有哪些?
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员,可以申请准驾的车型有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档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的机动车驾驶证。
在暂住地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可以申请准驾车型为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档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的机动车驾驶证。
已持有驾驶证、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应当在申请前最近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 申请增加大型客车、牵引车、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申请增加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应当取得驾驶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档汽车、...全部
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员,可以申请准驾的车型有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档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的机动车驾驶证。
在暂住地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可以申请准驾车型为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档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的机动车驾驶证。
已持有驾驶证、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应当在申请前最近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
申请增加大型客车、牵引车、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申请增加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应当取得驾驶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档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或者三轮汽车准驾车型资格三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连续两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或者取得驾驶大型货车准驾车型资格一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
申请增加牵引车准驾车型的,应当取得驾驶中型客车或者大型货车准驾车型资格三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连续两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或者取得驾驶大型客车准驾车型资格一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
申请增加大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应当取得驾驶中型客车或者大型货车准驾车型资格五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或者取得驾驶牵引车准驾车型资格两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
在暂住地可以申请增加的准驾车型为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档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申请增加大型客车、牵引车、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不得有因发生死亡交通事故负有主要以上责任的记录。
持有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机动车驾驶证,符合规定的申请条件,可以申请对应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持有外国机动车驾驶证的中国内地居民,符合本规定的申请条件,可以申请对应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但在暂住地申请的须符合规定。
持有外国机动车驾驶证的外国人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居民,符合本规定的申请条件,可以申请对应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或者临时驾驶证。
申请、考试与发证。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车辆管理所提出申请:在户籍地居住的内地居民,应当在户籍地提出申请;在暂住地居住的内地居民,可以在暂住地提出申请;现役军人(含武警)应当在居住地提出申请;在内地居留的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居民,应当在居留地提出申请;在中国境内居留的外国人,应当在居留地提出申请;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应当在所持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提出申请。
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除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提交第二十条规定的证明、凭证外,还应当提交所持机动车驾驶证。
持有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员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属于军队复员、转业、退伍的人员,还应当提交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核发的复员、转业、退伍证明,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
持有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或者台湾地区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员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持有外国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员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或者临时驾驶证,应当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所持机动车驾驶证。
属于非中文表述的,还应当出具中文翻译文本。持有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或者台湾地区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持有外国机动车驾驶证的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所持机动车驾驶证。
属于非中文表述的,还应当出具中文翻译文本。
车辆管理所对符合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条件的,应当受理,并在申请人预约考试后30日内安排考试。考试科目分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科目(以下简称“科目一”)、场地驾驶技能考试科目(以下简称“科目二”)和道路驾驶技能考试科目(以下简称“科目三”)。
考试顺序按照科目一、科目二、科目三依次进行,前一科目考试合格后,方准参加后一科目的考试。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或者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科目一考试合格后,车辆管理所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核发驾驶技能准考证明。
驾驶技能准考证明的有效期最长为2年。申请人应当在有效期内完成科目二和科目三考试。
考试科目内容及合格标准全国统一。其中,科目一考试题库的结构和基本题型由公安部制定,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建立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考试题库。
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或者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预约考试科目二,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报考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档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应当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10日后预约考试;报考大型客车、大型货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应当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20日后预约考试。
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或者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预约考试科目三,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报考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应当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20日后预约考试;报考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档汽车准驾车型的,应当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30日后预约考试;报考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的,应当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40日后预约考试;报考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准驾车型的,应当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60日后预约考试。
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或者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车辆管理所考试科目一、科目二和科目三合格后,核发机动车驾驶证。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应当收回原机动车驾驶证。
持有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员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进行科目一和科目三考试;申请其他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的,直接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属于军队复员、转业、退伍人员的,应当同时收回其所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
持有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或者台湾地区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员,以及持有外国机动车驾驶证的中国内地居民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进行科目一考试。
申请准驾车型为大型客车、牵引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机动车驾驶证的,还应当考科目三。持有外国机动车驾驶证的其他人员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或者临时驾驶证的,应当考科目一。申请准驾车型为大型客车、牵引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机动车驾驶证的,还应当考科目三。
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按照外交对等原则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每个科目考试一次,可以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合格的,本科目考试终止。申请人可以重新申请考试,但科目二、科目三的考试日期应当在20日后预约。
在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有效期内,已考试合格的科目成绩有效。各科目考试结果应当当场公布,并出示成绩单。考试不合格的,应当说明不合格的原因。每个科目的考试成绩单应当有申请人和考试员的签名。未签名的不得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申请人在考试过程中有舞弊行为的,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已经通过考试的其他科目成绩无效。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