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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地面施工致人伤亡如何赔偿?

  2004年11月18日,被告上海铁通公司以在东港高速公路占道施工为由,向东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申请开工。2004年12月28日17时30分许,马建科驾驶鲁E-D2697号小型客车沿东港高速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19公里+750米处,在躲避路面上的锥形筒时,驶入路右侧的沟中,车辆侧翻,致乘车人顾永刚受伤,马建科当场死亡,车辆及道路设施损坏。
  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马建科违反道路交通安全行驶规定,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顾永刚不负事故责任。该交通事故发生时现场路面锥形筒为施工人被告上海铁通公司在施工中所设置。马建科亲属马升杰、霍翠兰、马晓磊、宗敬状告上海铁通公司没有尽到保持高速公路安全畅通的法定义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94079。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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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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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认为:根据被告上海铁通公司与马建科各自在本案中的过错程度,应由被告上海铁通公司承担70%赔偿责任为宜。判决:被告上海铁通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马升杰、霍翠兰、马晓磊、宗敬因马建科死亡造成的丧葬费4401。
  95元、死亡赔偿金117598。74元及原告马升杰生活费16994。    18元、原告霍翠兰生活费21242。73元、原告马晓磊生活费10621。36元。
  
  二、被告上海铁通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马升杰、霍翠兰、马晓磊、宗敬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三、驳回原告马升杰、霍翠兰、马晓磊、宗敬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921元,原告马升 杰、霍翠兰、马晓磊、宗敬负担2151元,被告上海铁通公司负担47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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