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前 双方签了协议
如果是男方要求离婚 那房子算共同财产分割 如果女方要求离婚那房子规男方
请问是否有效????
你好!
如果没有猜错的话--房子应该是结婚之前由男方置业的。
也就是说房产可能原本就属于男方的私人财产。当时他出于某些方面的考虑,要求她和他签订了这一份协议。
如果猜测成立,并且他们签订的协议的确是处于双方真实意思的体现的话(不是欺诈、胁迫条件下签订的),那么此协议不管是否经过公证都是是有法律效力的!!!
估计此协议肯定是“他”主动提出的,其签订这一份协议的目的,显然都是对双方的一个限制(其实主要意图应该出于是对“她”的限制)。
附“婚姻法”相关条款如下: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全部
你好!
如果没有猜错的话--房子应该是结婚之前由男方置业的。
也就是说房产可能原本就属于男方的私人财产。当时他出于某些方面的考虑,要求她和他签订了这一份协议。
如果猜测成立,并且他们签订的协议的确是处于双方真实意思的体现的话(不是欺诈、胁迫条件下签订的),那么此协议不管是否经过公证都是是有法律效力的!!!
估计此协议肯定是“他”主动提出的,其签订这一份协议的目的,显然都是对双方的一个限制(其实主要意图应该出于是对“她”的限制)。
附“婚姻法”相关条款如下: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法律并没有错,也没有矛盾,是能够律师太差劲了--此协议如果是双方一致同一、认可并且的确是出于双方真实意思的提现的话,何来干涉婚姻自由呢?
婚姻是有一个自由原则,但是也还有一个自愿原则啊!
表面上看似对离婚附加条件的协议,其实真正的是附条件对婚前财产财产重新分配的一个协议(或者说是附条件对婚前财产给予对方的一个协议)。
离婚只是兑现协议内容的一个条件而已!其根本与干涉婚姻自由毫无关联的。
如果是做了公证的话--就百分百的证明:此协议的确是出于双方真实意思的提醒,不存在欺诈、胁迫问题。一旦离婚进入诉讼阶段,此协议将作为离婚时房产分配的有效证据(并且有排它证据的效力)。
不是法律有各种说法或者矛盾,而是各种各样的人对其协议产生有不同的理解!
如果当事人能够理解一致,不存在争议的话,就按照理解的方法处理;
如果对协议产生分歧或者认为协议本身效力有问题而产生争议的话,就只有提交到法院--由法官来解释。
如果是对基础法官的判决有争议,就诉到中级法院甚至高级法院来处理。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