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无偿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特殊规定有哪些
土地使用权划拨
1990年5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颁布以前,国家建设用地,包括国家进行经济、文化、国防建设以及兴办社会公共事业,需要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或者使用国有土地的,都是采取无偿划拨的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 自“暂行条例”颁布以后,逐步采用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的办法。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大连市使用国有土地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下列国家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确属必需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仍采取行政无偿划拨的办法。 旅顺新港
1。国家投资的党政军机关、行政事业办公用地、住宅建设用地以及军事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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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划拨
1990年5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颁布以前,国家建设用地,包括国家进行经济、文化、国防建设以及兴办社会公共事业,需要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或者使用国有土地的,都是采取无偿划拨的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
自“暂行条例”颁布以后,逐步采用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的办法。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大连市使用国有土地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下列国家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确属必需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仍采取行政无偿划拨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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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投资的党政军机关、行政事业办公用地、住宅建设用地以及军事用地;
2。城市公共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3。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
4。
国办大专院校和中小学的建设用地;
5。国营工业建设用地,包括新建国营工业企业,以及各类工业企业(不含外商投资企业)在划拨用地的厂区内新建、改扩建与原用地性质相同生产型项目和建设与生产有关的辅助设施(如办公室、化验室、展销室、倒班宿舍、职工浴池、食堂等);
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大连市内凡通过行政无偿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继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大连市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划拨土地使用权,除按规定经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者外,不得转让、出租、抵押。
无偿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因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收回无偿划拨的土地。
对无偿划拨土地使用权,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可以无偿收回。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时,对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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