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的退休养老金怎样计算啊我是广东中山
中山市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及待遇
一、基础养老金:
享受条件:符合申领条件,并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
计发标准为:
(1)基础养老金=(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1%
(2)参保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 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a+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1%
a=本人平均缴费指数÷0。 6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
享受条件:符合申领条件,并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
计发标准为:
(1)个人帐户养老金=本人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全部
中山市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及待遇
一、基础养老金:
享受条件:符合申领条件,并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
计发标准为:
(1)基础养老金=(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1%
(2)参保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 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a+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1%
a=本人平均缴费指数÷0。
6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
享受条件:符合申领条件,并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
计发标准为:
(1)个人帐户养老金=本人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时个人帐户储存额÷计发月数(附表1)
三、过渡性养老金:
享受条件:
(1)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06年7月1日以后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
(2)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06年6月30日前已具有按国家规定的视同缴费年限的,以本人视同缴费账户总额除以120;2006年7月1日后开始具有按国家规定的视同缴费年限的,以本人视同缴费账户总额除以个人账户计发月数。
计发标准为:
(1)过渡性养老金=本人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时的视同缴费帐户储存额÷120
四、死亡丧葬费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
享受条件:按月领取退休金期间死亡的退休人员
计发标准为: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退休年龄 计发月数 退休年龄 计发月数 退休年龄 计发月数 退休年龄 计发月数 退休年龄 计发月数
45 216 51 190 57 158 63 117 69 65
46 212 52 185 58 152 64 109 70 56
47 208 53 180 59 145 65 101
48 204 54 175 60 139 66 93
49 199 55 170 61 132 67 84
50 195 56 164 62 125 68 75
备注:为保证基本养老金新计发办法与原计发办法平稳过渡,设置5年过渡期(2006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过渡期内实行新办法与原办法对比并按差额计发基本养老金的做法。
1、对过渡期内申领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按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低于按原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的,其差额部分作为补差计发。
2、按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高于按原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的,高出部分按下列比例计发:2006年7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期间首次领取待遇的计发10%;2007年7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期间首次领取待遇的计发30%;2008年7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期间首次领取待遇的计发50%;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期间首次领取待遇的计发70%;2010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期间首次领取待遇的计发90%。
2011年7月1日以后申领基本养老金的,不再实行新办法与原办法对比,基本养老金按新办法计发。
3、从2006年7月起我市个人账户记账规模从本人缴费工资11%调整为8%,2006年6月30日前的个人账户与2006年7月1日后的个人账户合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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