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的法律地位低于会
有效,也没有修订过。如果修订过了,我可以给你出处,没修订的我没法给你出处哈哈按照法律效力,中国的法律层次是这样的(参见《立法法》):1、宪法2、由全国人大通过的基本法律3、由全国人在常委会通过的法律、法律解释或修正案4、国务院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叫行政法规;最高法、最高检颁布的司法解释5、国务院各部委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叫部门规章6、地方各级人大及政府颁布的,叫地方性法规7、地方各级政府颁布的,叫地方性规章《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是国务院颁布的条例,其效力低于《会计法》,但高于其他会计法规。 会计准则是财政部颁布的,属于部门规章,其效力低于《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因此,新准则颁布可以使旧准...全部
有效,也没有修订过。如果修订过了,我可以给你出处,没修订的我没法给你出处哈哈按照法律效力,中国的法律层次是这样的(参见《立法法》):1、宪法2、由全国人大通过的基本法律3、由全国人在常委会通过的法律、法律解释或修正案4、国务院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叫行政法规;最高法、最高检颁布的司法解释5、国务院各部委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叫部门规章6、地方各级人大及政府颁布的,叫地方性法规7、地方各级政府颁布的,叫地方性规章《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是国务院颁布的条例,其效力低于《会计法》,但高于其他会计法规。
会计准则是财政部颁布的,属于部门规章,其效力低于《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因此,新准则颁布可以使旧准则当然失效,却不可能影响《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的法律效力。而且,新准则中与《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抵触的条款当然无效。
====================问题补充:不好意思,最近没上网。刚才看到标题右边有个小气球,以前不知是干什么用的,迷糊了半天,才知道是老问题有新补充。现回答如下:根据立法的一般原理,如果由于现实需要,会计准则必须作出与其上级法即《报告条例》相反的规定,财政部必须首先请求国务院修订《报告条例》。
如果由于工作疏忽,会计准则的规定与条例有实质性抵触,国务院应该在发现后立即修订条例,并规定其具有溯及力,即,此前会计准则的规定有效。你提到准则和条例对收入、费用的定义不一致,说明你是一个治学严谨的人,向你的敬业精神致敬!以收入为例条例的定义是:“收入,是指企业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及让渡资产使用权等日常活动中所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准则的定义为:“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这是典型的法条细化。在收入的范围上,二者都规定为“日常活动”,在收入的性质上,条例只是笼统规定为“经济利益”,而准则将其细化为(1)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2)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
就是说,这两个文件对收入的定义并没有冲突。只有存在实质性冲突时,才适用上级法消灭下级法原则。至少对于我来说,你的问题不是很简单,因为法律冲突作为一门学科,至今仍有很多有争议的观点,你的问题也涉及了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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