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户口宝宝3岁了,因没有准生证还没有落
晚2个月,如六十日内补办是不征收的。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不符合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省人口普查领导小组、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公安厅、省卫生厅、省统计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在山东省第六次人口普查中认真做好人口普查登记工作防止漏报瞒报的通知》规定,对于以往因各种原因未落户口的人员,要在认真调查核实后,按照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如实进行人口普查登记和常住户口登记。 对在人口普查登记过程中如实申报的政策外生育人员依法从轻处理。2002年9月28日之前违法生育的,按照“从旧兼从轻”原则处理;2002年9月28日之后违...全部
晚2个月,如六十日内补办是不征收的。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不符合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省人口普查领导小组、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公安厅、省卫生厅、省统计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在山东省第六次人口普查中认真做好人口普查登记工作防止漏报瞒报的通知》规定,对于以往因各种原因未落户口的人员,要在认真调查核实后,按照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如实进行人口普查登记和常住户口登记。
对在人口普查登记过程中如实申报的政策外生育人员依法从轻处理。2002年9月28日之前违法生育的,按照“从旧兼从轻”原则处理;2002年9月28日之后违法生育的,按照《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较低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生活确实困难的家庭,经当地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分期缴纳社会抚养费。
因此,根据以上规定,开展人口普查并不是说违法生育人员不用缴纳社会抚养费了,而是政府鼓励因违法生育尚未落户人员如实进行申报登记,对这部分人员可依法从轻处理。对于即使已登记户口而未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违法生育人员,经查证属实,仍要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002年)
第四十二条 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由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以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上一年度统计公报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基数,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按照男女双方各自的子女数分别计征社会抚养费。
第四十四条 对符合法定结婚条件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应当自生育之日起六十日内补办结婚登记;逾期未补办的,按照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的二分之一征收社会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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