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党纪处分决定应当向哪一级纪检机关 提出申诉?
经党中央批准,中央纪委1983年7月6日印发的 《关于处分违犯党纪的党员批准权限的具体规定》规定:“对 于党员和党的组织的处分,如处分不需要改变,或者处分错了,需要取消的,改变或取消处分,由原决定和批准处 分的组织办理。 原决定和批准处分的组织如已撤销,由本人 现在的组织办理。”中央纪委1991年7月13日印发的《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审理党员违纪案件工作程序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规定:“对党员的申诉,一般情况下,由原来作出 处分决定的党组织进行复查或复议;原办案单位如已撤销,由申诉人现在单位复查复议。 ”中央纪委1993年8月22日印 发的《中国共卢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全部
经党中央批准,中央纪委1983年7月6日印发的 《关于处分违犯党纪的党员批准权限的具体规定》规定:“对 于党员和党的组织的处分,如处分不需要改变,或者处分错了,需要取消的,改变或取消处分,由原决定和批准处 分的组织办理。
原决定和批准处分的组织如已撤销,由本人 现在的组织办理。”中央纪委1991年7月13日印发的《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审理党员违纪案件工作程序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规定:“对党员的申诉,一般情况下,由原来作出 处分决定的党组织进行复查或复议;原办案单位如已撤销,由申诉人现在单位复查复议。
”中央纪委1993年8月22日印 发的《中国共卢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党员、党组织对所受党纪处分不服的申诉,由批准 处分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承办。原批准处分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已经撤销的,由申诉人现在的相 当于原批准处分的一级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承办。
” 上述三个党内法规规定的申诉受理承办机关有所不同。实践中,一般由原作出处分决定的党组织承办。需要指出的是,《中国共产党章程》第四条第一款第 (八)项规定:党员享有“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请 求、申诉和控告,并要求有关组织给以负责的答复”的权利。
《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党员对于党组织给予本人的处分、鉴定、审查结论或者其他处 理不服的,有权向本人所在党组织、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提 出申诉。”第二十四条规定:“党组织要认真处理党员的申诉。
对于党员的申诉,有关党组织要按照规定进行复议、复 查,不得扣压。上级党组织认为必要时,可以直接或者指定 有关党组织进行复议、复查。
”实践中,鉴于对党员违纪问题进行审查和处理,均根据对党员的违纪问题实行分级立案的 原则和处分党员批准权限规定,由相应一级纪检机关承办, 受处分党员申诉时,虽然可以向本人所在党组织、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提出申诉,但无论向哪一级党组织提出,有权受 理和作出处理的只能是原处分决定机关及其上级党组织,原 处分决定机关下级党组织因不掌握情况且无权处理,收到受处分党员的申诉材料后,应迅速报告上级处理;原处分决定机关的上级党组织收到受处分党员的申诉材料后,应迅速转 交下级处理,确有必要的也可以调卷审查,不经调卷审查仅凭受处分党员的申诉材料,直接作出变更原党纪处分决定的 做法是不负责任和不可取的,是一种典型的官僚主义作风, 是应当予以坚决杜绝的。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