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存续期间欠下的债务在离婚是如何承担?
1、哪些是离婚后的共同债务? 夫妻在离婚是,因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债务未作处理,或者在离婚后产出的因原财产处理、子女抚养所负的债务,形成离婚后的共同债务。具体情形如:(1)离婚时,双方未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所负债务作出处理,离婚后债权人主张权利的;(2)夫妻双方的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虽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但离婚后债权人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的;(3)离婚后因就分割原夫妻共同财产所必须支付的费用,如共同委托的评估费、鉴定费、过户费等财产处理的费用;(4)因抚养子女或行使子女监护权,未成年子女侵犯他人权益所致的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全部
1、哪些是离婚后的共同债务? 夫妻在离婚是,因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债务未作处理,或者在离婚后产出的因原财产处理、子女抚养所负的债务,形成离婚后的共同债务。具体情形如:(1)离婚时,双方未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所负债务作出处理,离婚后债权人主张权利的;(2)夫妻双方的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虽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但离婚后债权人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的;(3)离婚后因就分割原夫妻共同财产所必须支付的费用,如共同委托的评估费、鉴定费、过户费等财产处理的费用;(4)因抚养子女或行使子女监护权,未成年子女侵犯他人权益所致的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58条:“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权益的,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的,可以责令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夫妻财产分割和债务承担是离婚的一个敏感问题,共同债务是夫妻双方为了共同的生活或经营所承担的,夫妻应该共同承担清偿责任,这种共同清偿责任不因当事人离婚、协议、判决而改变。 此外,越来越多的夫妻约定财产各自所有,即通过俗称的夫妻财产AA制,有些夫妻认为既已约定夫妻财产各自所有,对方的债务自然与自己无关。
实际上,夫妻之间实行AA制,只能约束他们自己,不能对抗第三人,在不能举证证明债权人明知夫妻实行约定财产制时,仍然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此,在借钱时,应明确告知债权人,夫妻实行的是AA制,取得债权人的书面同意,由借钱一方归还债务。
另一方就不用承担清偿责任了。 日常生活中,亲戚朋友间的借款,有时出于面子考虑,一般不会要求债务人出具借条,而一旦债务人的婚姻出现问题,这些债务又不能不提,所以只能补打借据。在我们处理的离婚案件中,有的是真实存在的债务,有的是虚假债务。
有的夫妻为了达到多分财产的目的,故意串通他人,伪造虚假债务,故意在离婚时或离婚后,由他人起诉自己和离婚配偶,损害配偶的利益。此类案件,从时间上看,这些欠条均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一方对外借款出借的,但从债务的相对方来看,涉及的债权人往往是借款一方的亲戚,有一定的厉害关系。
因此,法官无论是认定还是否定这些所谓的欠条均感到证据不足。但从证据认定角度出发,这些债务仅有事后所补的欠条作为孤证,在债务人的配偶又否认借据真实性的情况下,法官是难以认定债务成立的。如果债务人能举出证据进一步证明债务用于家庭某项开支,法官对其合理性判断成立的情况下,将以债务人的配偶无法提出反驳证据为由,从而认定这些债务的存在。
但债务去向的证明,当事人往往也只能是口头说明,毕竟,夫妻生活具有一定的私密性,要求债权人在交易时了解清楚债务人借款的用途是不现实的,让债权人来承担债务去向是否与家庭生活有关的举证责任也是不完全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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