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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自诉案,以立案六个月,法院没有开庭审理就驳回我现在怎么办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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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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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自诉案立案六个月,法院没有开庭审理就驳回是合法的,你可以上诉。刑事自诉案件立案后,对罪证不足的,法院可不经开庭审理直接驳回自诉人的起诉。在公诉案件中,法院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的,应当决定开庭审理,至于公诉机关依据这些立案材料能否成立对被告人的指控,不在庭前审查的范围。
    也就是说,公诉案件的庭前审查程序是一种形式审查,实质性审查要通过开庭审理来完成,也即要通过开庭审理才能作出最终有罪或无罪判决。而刑事自诉案件的庭前审查程序与此却大不相同,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1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2条的规定,法院对自诉案件可分别情形作出处理:(1)对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2)对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3)对于已经立案,经审查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自诉人经说服撤回起诉或者被驳回起诉后,又提出新的足以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再次提起自诉的,法院应当受理。
    由此可见,自诉案件的庭前审查程序具有实质性内容,其审查结果不仅可以成为决定是否开庭审理的条件,也可直接导致驳回起诉。即如果自诉人提交的控诉证据达不到确实、充分的程度,且不能补充证据的,经说服自诉人撤诉无效后,法院可不经开庭审理直接驳回起诉。
  实践中,自诉案件的庭前审查要经历立案庭审查和刑事审判庭审查两个阶段,二者之间有一定交叉重叠。  自诉案件通过这两个阶段的审查,法官在开庭前便可对证据的充足度、被告人是否有罪、是否应予处罚等问题形成实质性判断。
  自诉案件一旦开庭,意味着法官已经基本确认被告人的行为能够构成犯罪。由此,对于经庭前审查程序认为罪证不足的自诉案件,也就可以采取不经开庭审理而直接裁定驳回起诉的审结方式,这样处理,既实现了案件的公正处理,又提高了诉讼效率,使得有关当事人免受诉累,有利于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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