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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工厂可否以不知情为由而拒绝 履行地役权合同?

甲乙两工厂相邻。甲工厂原有一个东门,为了让职工 上下班进出方便,想开个西门,但必须借用乙工厂的道路通行。于是,甲乙两工厂约定,甲向乙支付使用费,乙工厂允许甲工厂的员 工通行,为此,双方达成书面协议,在乙工厂的土地上设立“通 行地役权”,利用期限为10年。双方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之后,乙工厂被转让给了丙工厂,丙工厂可否以不知情为由而拒绝 履行地役权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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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5-20

39 0

由于地役权合同已经登记,丙工厂不得以“不知情” 为由拒绝履行地役权合同,丙工厂须继续履行原地役权合同。因 此,甲工厂、乙工厂和丙工厂,应签订“地役权”转让合同,并 向原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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