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土保持法》规定了哪些法律责任
违反《水土保持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如下。
(1) 在禁止开垦的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的,由县级人民政 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开垦、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以罚款。
(2) 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划定的崩塌滑坡危险区、泥石 流易发区范围内取土、挖砂或者采石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上述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以 罚款。
(3) 在林区采伐林木,不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造成严重水土 流失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限期
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处以罚款。
(4) 企业事业单位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造成水土流失,不进 行治理的,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全部
违反《水土保持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如下。
(1) 在禁止开垦的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的,由县级人民政 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开垦、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以罚款。
(2) 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划定的崩塌滑坡危险区、泥石 流易发区范围内取土、挖砂或者采石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上述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以 罚款。
(3) 在林区采伐林木,不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造成严重水土 流失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限期
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处以罚款。
(4) 企业事业单位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造成水土流失,不进 行治理的,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或者责令停业
治理;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 处分。
个体采矿造成水土流失,不进行治理的,按照前两款的规 定处罚。
(5)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水土保持监督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拒绝、阻碍水土保持监督人员执行职务
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 规定处罚。
(6) 造成水土流失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 损害的单位和个人赔偿损失。
(7) 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 然不能避免造成水土流失危害的,免予承担责任。
(8) 水土保持监督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给公共财产、国 家和人民利益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
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