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侵权诉讼中举证责任由谁承担?
2001年12月21日前医疗诉讼适用“谁主张,谁举 证”。在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中,医疗机构与患者 之间在距离证据的远近、接近证据的难易程度、收集证据 能力的强弱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但在2002年《医疗事 故处理条例》出台前,医疗机构没有义务提供病历,而患 者几乎要承担医疗诉讼中的全部举证责任,举证的过程对 患方来说几乎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 据1987年制定的 《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患者诉医疗 案件,没有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及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 法院不予受理。2001年12月21日~ 2009年12月26日举证责任倒置 规则出台。 2001年《关于民事诉讼证...全部
2001年12月21日前医疗诉讼适用“谁主张,谁举 证”。在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中,医疗机构与患者 之间在距离证据的远近、接近证据的难易程度、收集证据 能力的强弱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但在2002年《医疗事 故处理条例》出台前,医疗机构没有义务提供病历,而患 者几乎要承担医疗诉讼中的全部举证责任,举证的过程对 患方来说几乎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
据1987年制定的 《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患者诉医疗 案件,没有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及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 法院不予受理。2001年12月21日~ 2009年12月26日举证责任倒置 规则出台。
2001年《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 下简称《规定》)第4条第1款第8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 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虽然 没有法律明确规定,但该司法解释被广泛理解为医疗诉讼 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并在实践中广泛适用。举证责任 倒置适用近10年的时间里,对举证责任倒置的理解和应 用似乎越来越违背立法者的本意。
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审判一庭庭长马军认为,在法律的适用和解读中,对举 证责任倒置的理解有些扭曲。在司法实践中,举证责任实 际上是在医患双方之间流动的,而不是由医方自始至终承 担全部举证责任。
问题在于,不仅一些患者有这种错误理 解,医生似乎大多也这样认为。一些律师采取其他手段阻 止医疗事故鉴定的进行,也让举证责任倒置更加“偏离正 轨”。举证倒置措施的初衷是好的,但却带来了两个负面 后果:一是部分患者无事也告医院;二是迫使部分医师本 能地多做检查,留下证据保护自己,而最终加剧了看 病贵。
2009年12月26日,比《规定》法律地位更高的《侵 权责任法》正式出台,并于2010年7月1日正式实施。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明确规定,医疗侵权行为的归 责原则为过错责任原则。在患者因诊疗活动受到损害而与 医疗机构发生损害赔偿纠纷的诉讼中,原告患者须就“医 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进行举证,并承担举证不能 的后果。
但《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又同时规定,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 错……”这种“推定”过错与原来的举证责任倒置有很大的不同。原来是从“损害”直接推定“过错”,从现在的 规定来看,必须要符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 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虽然过错的推定依然适用举 证责任倒置,但一定程度上实现了有条件的过错推定。
本案属于举证责任倒置规定适用的情况,所以应由医 院负责举证。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规定时,医院只对行为与结果不存 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举证,原告还是必须举证证 明被告存在侵权行为及造成的损害后果,不然一样会承担 败诉的风险。
适用过错责任时,即为谁主张,谁举证。 《侵权责任法》实施后,举证责任的归责原则会发生重大 变化,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确定由谁举证。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