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办了一家养殖场,去年年底的时候盖新厂房,就让我们工厂的副经理王x找个施工队盖房子,王x找了包工头扬x,让她负责找小工帮我盖厂房,王x按照我的意思跟扬x说:“你帮我找几个工人干活吧,一人一天30元,完工的时候我跟你结帐,你就算是一个施工队吧,你从中抽取多少钱我都不管,总之干活的时候你要管好你的工人,别偷懒,注意安全,我只对你一个人说话,其他的事情我都不管了”之后也没有签订什么协议。
(杨x平时就是一个以这个为职业的人,她帮人介绍干活从中抽取提成)之后就开始干活了,那个工人是在盖石棉瓦的过程中掉下来的,房子高约2米。我给他们工人准备了大长木板,脚手架等安全措施。他们所有人都是踩在木板上施工的,但是那天那个工人没有踩木板,他直接踩的石棉瓦,石棉瓦属于水泥瓦,里面是没有钢筋的,这个大家都知道,而且石棉瓦大概有6-7毫米厚,肯定不能踩的,所以我才给他们准备了长木板。
于是他就掉下去了,刚好他的后脑撞倒了,地上的水泥台子上,所以他才……我在出事的那天急忙把那个工人送到了医院,垫付了2万元左右的医药费用,然后找到那个扬x给她结了5000块钱,让她发给他的工人,因为出了这事情就要停工了,让她给她工人工资。以后再开工的时候打算再找别人,因为觉得她办事情不认真仔细才会出现这种情况。
开的是收据一份两联的那种,收款人名称为xxxx施工队,她签字,按了手印。后来我就又急忙跑到医院照顾那个工人。同时也找了公证机关对当时的现场做了公证。最后医治无效那个工人死亡了。我们给了那个死者家属5000元丧葬费,让他们把死者安葬了。开始的时候跟死者家属协商我和杨x出点儿钱就算了,后来因为扬x家也不是很有钱,她也不想出钱,死者家属所以不同意,后来死者家属老来我们这闹事,闹过几次之后,我跟他们说可以去打官司解决,后来死者家属去我们当地劳动部门仲裁,还没有仲裁的时候他们打听到即使仲裁也会判定死者跟我没有劳动关系的,所以就撤诉了。
到了现在死者家属将我告上了法庭。事情的经过就是这样的。我也很同情死者家属,但是我干点儿事业也不容易,我只希望能够按法律公正的解决。即使判定让我赔偿他多少钱我砸锅卖铁也认了。但是我觉得那个扬x应该负所有责任。以下是死者家属的民事起诉状原告:周x,女,1962年11月19日出生,系被害人之妻原告:李x,女,1984年3月15日出生,系被害人之女原告:李y,男,1993年9月28日出生,系被害人之子原告:李z,男,1921年4月23日出生,系被害人之父被告:张x(我)…………………………………………被告:王x(我们工厂的副经理)……………………………被告:杨x(包工头)…………………………………………案由:人身损害赔偿诉讼请求:1、 赔偿死亡赔偿金15万元2、 赔偿扶养人生活费5万元3、 赔偿丧葬费1。
6万元4、 赔偿交通费0。1万元5、 赔偿医疗费3。3万元6、 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7、 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死者为52岁)事实和理由:被害人李x是杨x施工队的雇工,05年10月12日,杨x施工队到xxx养殖场从王x手中承揽其部分猪舍建设工程项目,施工中没有安全措施。
05年11月4日,李x在施工过程中踩坏石棉瓦,由房上漏下,头部先着地,当场昏迷。经抢救五天后死亡。杨x施工队是一个没有施工资质、没有安全生产条件的个体施工队,王x是一个没有施工资质的自然人,xxx养殖场是由张x所有的个人经营商户。张x将猪场的基建工程整体发包给王x,王x将其中一部分工程分包给杨x,杨x与王x是分包关系,王x与张x是承包合同关系,根据约定,作为发包人的张x通过王x向杨x支付施工费总额,王x、杨x准备施工必备条件、组织人员、物资和资金。
《北京建筑工程劳务管理若干规定》第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建设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禁止建设单位向劳务分包企业或无资质的企业、“包工头”、个人发包建设工程。禁止建设单位直接指定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 张x在xxx养殖场的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将共承包给没有资质的王x,由王x组织施工队进行施工,是不符合国家有关建筑市场管理规定的。
对于发生的安全事故,包工头杨x、分包人王x和xxx养殖场业主张x都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顾杨x、王x、张x、应对李x因安全事故所致的死亡承担连带民事赔偿责任。 具状人:xxx原告对人员情况不是很了解,所以将我们的副经理认为了是包工头,这里说明一下。
以上我所说的情况我都有证据的。一下使我的认识,大家看看有没有道理关于原告所提出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一节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第七条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所以施工工程不需要有资质的施工队,所以杨x的施工队,不牵扯又没有相应资质的问题。另外由于我们提供了大板,脚手架等安全生产条件,所以在施工的过程中是有安全生产条件的,而死者,正是因为没有用我们提供的安全生产的条件才导致自己死亡的。所以原告所提出的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我们不承担连带责任。对法律我不是很了解的。各位大人给出出主意,我这事情应该怎么办? 怎么样才可以打赢?不出钱,当然人道主义的资助要出的话也可以。但是,法律是法律,道德是道德,做为道德我可以做到仁至义尽,作为法律我需要公正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