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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理工大学
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加强和完善研究生的学籍管理,促进研究生德、智、体全面发展,提高研究生综合素质,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原国家教委颁发的《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教学[1995]4号)和教育部颁发的《关于加强和改进研究生培养工作的几点意见》(教研[2000]1号),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校按照国家招生政策和规定录取的接受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包括全日制脱产研究生和在职研究生(包括定向培养、委托培养的研究生,以下同)。
第三条 在本校攻读学位的研究生,应当有...全部
南京理工大学
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加强和完善研究生的学籍管理,促进研究生德、智、体全面发展,提高研究生综合素质,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原国家教委颁发的《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教学[1995]4号)和教育部颁发的《关于加强和改进研究生培养工作的几点意见》(教研[2000]1号),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校按照国家招生政策和规定录取的接受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包括全日制脱产研究生和在职研究生(包括定向培养、委托培养的研究生,以下同)。
第三条 在本校攻读学位的研究生,应当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发扬“团结、献身、求是、创新”校风,刻苦学习,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成为国家现代化建设需要的合格高级专门人才。
第四条 全校各研究生培养单位要根据新形势对高层次专门人才的要求,不断加强、完善研究生管理工作,工作中要坚持行政管理与思想教育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调动研究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约束的积极性。
第二章 新生入学
第五条 新生必须持本校签发的研究生入学通知书及身份证、学历证书等有关证件,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入学报到。
(一)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必须事先向研究生院请假获准,请假不得超过两周。
无故逾期两周以内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适当处分。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二)在职研究生报到前其所在单位须与学校分别签好定向培养或委托培养协议书。
(三)委托培养、自筹经费培养研究生必须办妥交费手续,方可办理报到手续。
(四)新生向研究生院报到后,领取“研究生新生报到证”。除在职研究生按协议规定不转户口、粮、油和工资关系外,其他新生均须到有关部门办理户口、粮油、工资和党团组织关系的转移手续,然后向所在学院报到,领取研究生证和校徽。
第六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三个月内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思想、道德品质和健康状况等复查。
(一)对复查合格者,给予注册,取得研究生学籍。
(二)新生经体检复查患有疾病不能坚持学习者,经校医院诊断证明,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由本人申请,报研究生院批准,休学治疗,保留入学资格,期限最多一年,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享受研究生待遇。
(三)体检复查和其他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条 新生因病保留入学资格者应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休息。病愈后在第二年规定的时间内向研究生院提出入学申请,同时必须提供县级以上医院体检表、病历和病愈证明,并经学校医院复查合格,研究生院批准后,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保留入学资格期满未申请入学,或申请入学但经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八条 取消入学资格的研究生新生一律退回原人事档案所在单位或家庭所在地。
第三章 注册、考勤
第九条 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必须按时持研究生证到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
(一)因故不能按时注册者应事先请假。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准,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二)注册由各有关学院组织。注册结束后将未注册名单报研究生院。
(三)在职研究生或其他研究生课程学习结束后,如需回原工作单位或到有关单位进行课题研究和撰写论文,经导师和学院主管领导批准,可以在开学时不到校注册,但必须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十条 研究生必须按培养方案的要求学习规定课程,参加培养计划规定和学院、教研室统一组织以及导师安排的各项活动。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事先请假或办理有关手续并获准,否则,按《南京理工大学研究生违纪处分办法》给予处理。
第十一条 研究生要按规定参加所学课程的考试(考查)。严格遵守考场纪律,对违反考试纪律者,按《南京理工大学研究生违纪处分办法》给予处理。
第十二条 研究生因故需要请假者,必须事先写请假报告,导师签署意见,请假一周内由学院批准;请假超过一周的要报研究生院批准。
除急病等紧急情况外,不得事后补假。一学期内事假累计超过四周者必须停学。因私事未办理请假手续及因病休息未办理请假或休学手续者,按《南京理工大学研究生违纪处分办法》给予处理。
第四章 转学、转专业
第十三条 研究生原则上不得转学、转专业。
如因原学专业调整或原来的导师调动工作以及其它特殊情况 ,确实需要转学、转专业者,须由本人提出申请,原导师或教研室、学院逐级签署意见,经研究生院批准后,方可办理。
(一)研究生经批准转学的,必须征得拟转入单位的同意,由拟转入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教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转出,同时报教育部备案。
(二)转专业一般在本学院进行,如转外系,应征得拟转入系、专业教研室同意,并确定导师。
第十四条 接受外单位转学研究生,必须有正当理由,并应考虑转学研究生的原有基础与学术水平是否符合校培养要求。
转学单位应来公函与本校研究生院联系,提供转学的必要材料。经接收学院、专业教研室和导师审查同意,由主管校长批准后,报江苏省教育厅批准,方可转入,同时报教育部备案。
第五章 休学、停学、复学
第十五条 研究生因病需治疗和休息者,经本校医院或指定的县以上医院诊断同意,可以申请休学。
在一学期内因病请假或入医院治疗累计达四周以上者,应休学。经医生诊断为严重传染性疾病(如有肝炎、肺结核等)患者,在治疗期间和医生建议休养期间必须休学。
(一)研究生因病休学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南京理工大学研究生休学申请单”,须附本校医院或县级以上医院医疗诊断证明及由上述医院提出休学的书面建议,由导师、学院主管领导鉴署意见,报研究生院批准,方可休学。
(二)全日制脱产研究生经同意休学的,休学期间仍享有原有待遇;在职研究生休学在征得定向或委托培养单位批准后,由定向或委托培养单位按国家劳保有关规定执行;其休学期间的生活待遇及医疗费用由定向或委托培养单位负责。
(三)休学研究生一般应回家休养、往返路费自理,回家休养期间的医疗费用按学校有关公费医疗的规定办理。
(四)休学以一学期为限,期满后仍不能复学的,经校医院诊断,建议延期的,可继续申请休学,但累计不得超过一年。
研究生如因病住院治疗后休学,休学时间应从入院之日起计算。休学期间跨两个学期的按一年计算。
(五)休学期满应填写“南京理工大学研究生复学申请单”,同时提交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经校医院审核,提出复学建议,并由导师、学院主管领导签署意见,研究生院批准同意,方可复学。
休学期满未办理复学手续,或未恢复健康者,作退学处理。
第十六条 研究生因特殊原因,在课程学习结束以后,需中断一个时期的学习,但不符合休学条件的,可以申请停学。属下列情况者,必须办理停学。
(一)一学期内事假累计超过四周者。
(二)女研究生因特殊原因经学校批准生育者。
(三)经批准短期公派出国(境)者。
(四)非攻读学位公派出国三个月以上者和经批准短期因私出国者(具体手续按《南京理工大学研究生出国(境)管理工作的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停学的学生须办理有关手续和遵守有关规定。
(一)停学由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导师、学院主管领导同意,报研究生院审批。停学的研究生应将研究生证、校徽、借书证和公费医疗证交研究生院保存,并退出住宿,仅保留学籍关系。
停学研究生在停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不能参加研究生各类奖学金的评定。
(二)停学以学期的开始和结束为起迄时间,一般以一年为限,因特殊原因需延长时间者,可申请继续停学一年,累计不得超过二年,停学期满未办理复学手续者,作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八条 在职研究生申请休学、停学,需征得其原单位的书面同意。
第六章 退学、自动退学、中止学业
第十九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休学期满复查不合格者。
(二)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三)经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病或其他疾病不能继续学习者。
(四)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无效者。
(五)在校期间或休学、停学期间严重违法乱纪者。
(六)未经学校研究生院批准,擅自结婚者。
(七)违反计划生育规定者。
(八)因其它原因不能继续学习者。
第二十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学校作出自动退学处理:
(一)在学期间未经批准,擅自接受任何单位聘用从事全职工作(包括出国(境)学习)者;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准擅自离校两周以上者。
(二)休学、停学期满未按时办理复学手续者,或复学申请批准后逾期两周不办理复学手续者;无故逾期两周不办理注册手续者。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导师或学院提出,经主管研究生工作的校长批准,应以中止学业。
(一)无故不能完成论文计划,或明显表现出缺乏科研能力者;
(二)公派出国或出境进修、联合培养、合作科研、参加国际会议的研究生,未经学校批准延期,而逾期未归两周以上者。
第二十二条 由各种原因要求退学者,均应由本人提前两个月提出书面申请(如系因病退学者,还需附医疗诊断证明和该医院诊断建议书),经导师同意,学院主管领导签署意见,报研究生院审核处理;对研究生作中止学业处理,由导师或教研室提出报告,学院主管领导签署意见,报研究生院培养办审核后,由研究生院办理。
退学、中止学业处理由主管校长批准、签发文件后执行。
第二十三条 除第十九条中(一)、(二)、(三)、(四)款外,其余全日制公费研究生退学和中止学业者,均须缴纳攻读研究生期间的全部培养费和违约费。
培养费缴款标准按其入学当年国家拨发研究生培养费标准执行。
第二十四条 退学、中止学业的研究生,凭批准退学、中止学业的文件于两周内办理缴款和离校手续后,学校根据其学习完成情况,发给肄业证书或学习证明。
学习满一年以上且按计划完成课程学习,成绩合格者,发给肄业证书;学习不满一年者,发给学习证明。无故不按时办理离校手续或未经批准擅自离校者,不发给肄业证书和学历证明。
第二十五条 退学、中止学业的研究生善后问题按如下办法处理:
(一)入学前为应届毕业生,由学校负责,列入最近一届毕业生就业计划;在学校规定时间之内没有接受单位的,退回家庭所在地。
(二)在职人员退学、中止学业后,退转到原工作单位。
(三)其他研究生退学、中止学业,其户口、粮油关系和档案退转原工作单位或原档案所在地。
第二十六条 退学、自动退学、中止学业者不得申请复学。
第七章 学制、学习年限
第二十七条 博士研究生的学制为三年,其中课程学习时间不少于半年,科研及论文工作不少于两年半。硕士研究生的学制为二年半,其中课程学习为一年,科研及论文工作为一年半。
直博生学制和硕博连读生的学制为四年半(包括攻读硕士的年限)。
第二十八条 全日制研究生因特殊情况需延期者,经审批同意,原则须向学校缴纳延期费。硕士研究生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半;博士研究生延期最长不超过三年。
超过规定的学习年限者应予终止学业。
在职研究生经定向或委托培养单位同意,学习年限博士生可延至六年,硕士生可延至五年,超过规定的学习年限者应予终止学业。学习延长期间的工资、劳保和福利等待遇由定向或委托培养单位决定。
第二十九条 经批准休学的研究生,学习年限可相应延长,但必须到研究生院备案。延长期如未超过原休学时间,不交延期费。
第三十条 经批准公派出国联合培养或执行合作科研任务的研究生,在国外学习期间连续计算学习年限。
其它经批准停学的研究生,停学期间不计学习年限,但复学后不得延期。
第三十一条 研究生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学习任务,一般不得延长。因客观原因不能按时完成学习任务,应提前三个月提出延期申请,经导师签署意见,学院审查同意,报研究生院批准,可适当延长学习期限,但不得超过规定的最长延期期限,逾期作结业处理。
延长学习期限不是学制的改变,因而不加拨经费,延长后的毕业时间,以答辨通过之日为准。
第八章 硕转博、博转硕
第三十二条 硕士研究生可根据《南京理工大学硕博连读研究生制度的规定》申请在第二学期转为硕博连读生,硕博连读生在办理完硕士阶段离校手续后,按博士研究生新生入学。
第三十三条 硕博连读生和直接攻博生因学习困难、健康不佳及其它特殊原因要求终止博士阶段学习、转为攻读硕士学位,经批准,须退还博士研究生与硕士研究生待遇的差额部分(参见《南京理工大学直接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的若干规定》)。
第九章 奖励、处分
第三十四条 对品学兼优的研究生或在某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奖励和表扬。奖励和表扬的方式有:口头表扬、书面表扬、授予奖状、证书、奖章、奖品、奖学金、授予荣誉称号等。
奖学金和荣誉称号的评定根据有关规定实施。
第三十五条 对犯有错误的研究生,视情节轻重和认识态度,给予批评教育和纪律处分。处分分为六种:(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勒令退学;(6)开除学籍。
研究生的违纪处分按《南京理工大学研究生违纪处分办法》实施。
第三十六条 受记过处分后在毕业前未撤销处分者及受留校察看以上(含留学察看)处分者不授予学位。研究生被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后,其户口、粮油等关系和档案退转家庭所在地。
勒令退学者发给学习证明,开除学籍者不发给学习证明。
第三十七条 研究生的鉴定、奖励、处分及撤销处分决定等材料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章 毕业、就业
第三十八条 研究生按时通过培养计划规定课程和其它环节的考核,修满学分,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德、智、体合格者,准予毕业,列入当年毕业生计划。
第三十九条 特别优秀的研究生提前修完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学分,可申请提前做学位论文和论文答辩,并按规定程序提前获得学位、提前毕业。
第四十条 研究生学完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且成绩合格,德、体合格,完成毕业论文,但答辩未通过者,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结业生经论文答辩委员会同意,可自决定之日起一年内修改论文,向学校申请补答辩一次(补行答辩的费用自理),通过者换发毕业证书。如答辩仍未通过,则不再补行答辩。
第四十一条 研究生学完规定课程,成绩合格,但未完成论文者,发给肄业证书;研究生学满一年且成绩合格,完成培养计划,因某种原因(受开除学籍处分除外)中断学习的,作肄业处理,发给肄业证书。
研究生学习未满一年或虽满一年但成绩不合格,因某种原因(受开除学籍处分除外)中断学习的,发给学习证明。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学习证明,均属学校学历证书。
第四十二条 毕业或结业研究生分别发给教育部统一印制的毕业证书或结业证书;肄业研究生发给学校印制的学历证书;学习证明也由学校办理。
第四十三条 研究生申请延期毕业,必须在离正常毕业三个月之前办理有关手续。
(一)经同意延期的研究生,应缴纳延期费,缴费标准按南京理工大学研究生有关各项收费标准的规定执行。
(二)未经同意延期而不能按期答辩者作肄业处理。
(三)在职研究生在规定学制时间之外延长学习年限的(硕士研究生总年限不超过五年,博士研究生总年限不超过六年),不缴纳延期费,但必须到研究生院备案。
第四十四条 毕业研究生的就业工作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实施。各学院应做好有关工作。
(一)研究生毕业就业于每年三月底〈春季〉和六月底〈夏季〉分两次派遣。
各学院要在规定时间内将经研究生院批准的毕业、结业研究生名单报毕业生就业指导办。经批准提前和延期毕业的研究生,列入就近毕业生就业计划。
(二)毕业生要填写“毕业研究生登记表”,由学院院长(系主任)代表学校作业务鉴定(盖公章)、学院党组织代表学校作政治鉴定(盖公章)后,存入研究生本人档案。
(三)各学院应将毕业研究生的学位申请书、成绩单复印件、学年小结、毕业研究生登记表、派遣通知书存根及奖惩材料等存入研究生本人档案,在研究生本人离校后,由就业办按机要形式及时寄往研究生工作单位。
(四)在职研究生的学位证书、毕业证书等,由学院向研究生院、毕业生就业指导办领取,并寄往其所在单位。
(五)各学院要组织毕业研究生参加毕业典礼,拍摄集体毕业照。毕业照连同底片交校档案馆存档。
毕业研究生的学位申请材料也应按校档案馆的要求归档。
(六)各学院要组织毕业研究生参加毕业体检。毕业研究生体检须在派遣前半年内进行方为有效。体检由校医院负责安排日程,毕业研究生应在规定时间内参加体检。
(七)毕业研究生如要求自主择业,应在上报就业计划前提出申请,经学院和毕业生就业指导办批准,不列入就业计划。在向学校缴纳全部培养费(缴款标准按其入学当年国家拨发研究生培养费标准执行)后,其户口、粮油等关系和档案转回家庭所在地,按社会待业人员处理。
第四十五条 毕业研究生应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办妥各项离校手续,方可领取毕业证书。
第四十六条 研究生毕业后,须服从国家批准的就业计划,按时向就业单位报到。对违反毕业生就业规定者,由毕业生就业指导办报江苏省教育厅毕业生调配部门批准,不再负责其就业。
在其向学校缴纳全部培养费(缴款标准按其入学当年国家拨发研究生培养费标准执行)后,学校将其户口、粮油等关系和档案退转家庭所在地,按社会待业人员处理。
第十一章 研究生婚姻
第四十七条 根据原国家教委(87)008号通知及国家鼓励晚婚的精神,研究生在学习期间应提倡晚婚。
研究生(男满27周岁,女满25周岁)有特殊原因要求结婚者,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在职、定向、委托培养研究生在符合上述规定年龄的前提下,必须由原单位出具同意证明,报研究生院批准,方可在寒、暑假期间办理结婚。
学校不配结婚用房。结婚登记手续按《南京理工大学研究生办理结婚登记程序》进行办理。未经学校研究生院批准而擅自结婚者,作自动退学处理。已婚者应当晚育,在学习期间不给生育指标,如有违反计划生育规定者,作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外国留学生在本校学习期间的管理,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办理。留学生的培养按国家授予学位有关要求和本校相关专业研究生培养方案,制定个人学习计划。
留学生学历证书的发放按照原国家教委《关于在外国来华留学生中执行〈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的通知》(教学[1994]21号)执行。
第四十九条 在职研究生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在校期间应遵守本细则。
第五十条 本实施细则若有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之处,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南京理工大学研究生院负责解释。此前学校所制定的适用于研究生学籍管理的有关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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