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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167.5小时,是有范围的吗?

我们工作性质是做一天,休息一天,从3月1日开始,每天延长1.5小时,遇周末要加延2.5小时,那末每个月15天计算共做191.5小时,按照国家标准规定167.5小时,我们每月多做了24小时。但仲裁不是这样算的,他3月份按23天,184小时计算,这样我们一个月只多做了7.5小时候,如果这样算的话,我们二者的差异太大了,那末正确的应怎样算呢?怎样的人群可以按照167,5小时计算呢,请有关人士能帮助解答一下,谢谢!

全部回答

2006-05-21

0 0
    没见到仲裁委算法的文字说明及可能存在的裁决书的具体裁决,因此不能贸然作答。但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我国现在实行的是40小时/周工作制,月平均工作时间为20。92天,单独挑出3月份为23个工作日,不尊重事实,也没有法律依据。
   按照月均20。92个工作日,没个工作日为8小时计算,月平决工作时间为167。  36小时。无论实行标准工作制、不定时工作制、综合工作制,还是特殊工作制,都应以标准工作制的工作时间为准,其所有超过标准工作时间的工作时间,都属于加班,应该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的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

2006-05-20

75 0
    没有这个国家标准吧。 据我所知,应该按照劳动法的有关标准计算。 劳动法规定: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七条 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 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

2006-05-20

41 0
你加班的时候有人拿枪逼你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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