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政协委员提案工作征求意见怎么写
第七条 建议和提案的办理程序:
(一)交办。在每次人民代表大会和政协全委会议闭会后,由本级政府办公厅(室)通过会议或书面通知形式,将建议和提案分交有关部门和地区办理。书面通知应载明交办件数、主办(会办)单位、办理期限和要求、答复格式等有关事项。 如确属批交有误,需变更承办单位的,由收文单位说明理由,在十日内将建议或提案退回政府办公厅(室)重新转办。收文单位不得自行移送其它单位。
(二)承办。各承办单位在收到建议和提案后,应逐件登记,并将回执单及时退送政府政府办公厅(室)。 对应由本部门或本单位承办的建议和提案,提出拟办意见,报主管领导审批。凡需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办理的建议和提案,...全部
第七条 建议和提案的办理程序:
(一)交办。在每次人民代表大会和政协全委会议闭会后,由本级政府办公厅(室)通过会议或书面通知形式,将建议和提案分交有关部门和地区办理。书面通知应载明交办件数、主办(会办)单位、办理期限和要求、答复格式等有关事项。
如确属批交有误,需变更承办单位的,由收文单位说明理由,在十日内将建议或提案退回政府办公厅(室)重新转办。收文单位不得自行移送其它单位。
(二)承办。各承办单位在收到建议和提案后,应逐件登记,并将回执单及时退送政府政府办公厅(室)。
对应由本部门或本单位承办的建议和提案,提出拟办意见,报主管领导审批。凡需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办理的建议和提案,主办单位要主动征求会办单位的意见;会办单位应按时将办理意见送主办单位。
(三)催办。
各级政府办公厅(室),要对建议和提案加强催办,并选择若干单位进行检查。
(四)答复。建议和提案的办理意见确定后,应由分管领导审核、把关,主管领导审定签发,并按规定格式打印、编号和盖章,送提出该建议、提案的代表或委员,并分别抄送同级人民政府、人大常委会、政协办公厅(室)一式三份。
对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委员提案,承办单位将办理结果报省政府办公厅,由省政府办公厅统一答复。
(五)总结。各级政府及所属部门在建议和提案办理完毕后,应对办理工作进行总结。凡承办建议和提案较多或具有典型经验的单位,要向同级政府办公厅(室)写出书面总结。
并由同级人民政府向本级人大常委会和下次人民代表大会、本级政协常委会和下次政协全委会分别写出办理情况的书面报告。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