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申根签证(EUROPEAN SCHENGEN VISA)
欧洲申根签证(European Schengen Visa),源于1985年6月14日在卢森堡申根城签署的一份国际公约。
该条约由德国、
法国、荷兰、比利时和卢森堡5国达成。协议规定了单一的签证政策,即凡外籍人士持有任何一个申根会员国核发的有效入境签证,可以多次进出其会员国,而不需另外申请签证。 因此,前往西欧德、荷、法、比、卢5国旅行,只需获得其中一国的签证即可。
随着欧盟国家一体化进程的发展,申根协议国也不断增加。1990-1992年意大利、西班牙、葡萄牙和希腊相继加入。1994年12月22日波恩会议决定次年申根签证生效。1995年3月26日德、法、荷、比、卢、西、葡7国正式实施。
以后意大利、奥地利、希腊也相继批准实施;2001年3月25日北欧五国(丹麦、瑞典、挪威、芬兰和冰岛)也正式参加此协议。因此,目前申根协议国的范围,覆盖了西欧、中欧、北欧和南欧等15个国家(德国、法国、荷兰、比利时、卢森堡、意大利、奥地利、希腊、西班牙、葡萄牙、丹麦、瑞典、挪威、芬兰、冰岛),只有中欧的瑞士除外。
申根公约的突出贡献,在于赴欧洲的费用成本降低,作业时间大大缩短,行程计划弹性增加。
办理申根签证时应注意,首次签证是以三个月短期签证为主。其他如居留、工作、学生和访问学者签证等,并不属于申根协定的范围,须分别向前往国家的使领馆提出申请,其条件依各国条例而定。
应选择首站抵达国家或主要停留国家申请签证,若只前往某个指定国家,则必须申请该国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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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SV协办的签证,允许持有者在欧洲申根国家短期停留15-30日之间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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