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96年买了一套商品房自住,99年时,先生因为一场官司打输,法院判我先生赔钱,并把我们的房子冻结了。我们至今只差两三万的债务了。我们的商品房价值三十万,而且是我们赖以生存的唯一住房。据说,新的法规明确:基本条件的居住房不得被冻结,查封。。。是么? 怎么解冻?
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时,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22、第223条分别规定了应当保留作为被执行人、自然人以及抚养家属的生活必须费用和生活必须品。
同时,在最高法院起草《关于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财产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中,为了防止对申请人不公的情况,规定对执行人明确的超出必须生活品和必须费用的数额的房屋等应予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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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时,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22、第223条分别规定了应当保留作为被执行人、自然人以及抚养家属的生活必须费用和生活必须品。
同时,在最高法院起草《关于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财产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中,为了防止对申请人不公的情况,规定对执行人明确的超出必须生活品和必须费用的数额的房屋等应予以执行。
这里有一个很重要的问题,房屋作为生活必须品能不能一律不予执行。因为现在的住房的按揭贷款是很普遍的现象,对申请抵押的房屋是不是也在这个执行范围,涉及到对商业银行的利益和需要按揭贷款的消费者的利益都有很大的影响。
目前还没有一个确定的说法。
所以,具体的情况还是建议你咨询一下律师比较好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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